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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被执行人总公司主动配合清偿分公司的所欠债务。 甲建设公司分公司与乙建材经营部因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乙建材经营部于2025年4月起诉至永安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甲建设公司分公司应支付乙建材经营部货款729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甲建设公司分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甲建设公司分公司始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建材经营部遂于今年1月向永安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甲建设公司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冻结其名下银行及互联网账户,但均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甲建设公司分公司在其他法院尚有多案在执行阶段,案件推进受阻,只能等待终本后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追加甲建设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即甲建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但是这一程序周期较长且该总公司届时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可知。 为切实兑现胜诉权益,执行法官主动对接甲建设公司,从法理角度出发,围绕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法律规定细致释法,明确告知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动之以情,引导从诚信营商的角度思考问题。甲建设公司在充分认知法律责任与诚信义务后,组织被执行人与乙建材经营部进行协商,积极筹措资金,按双方协商结果付款。最终,该案顺利执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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