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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14:38:59

被“下家”失信爽约 “空窗”损失谁担责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曾伟东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被“下家”失信爽约 “空窗”损失谁担责

法院:构成缔约过失,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跳槽时先与“下家”谈妥条件,再从原单位辞职,是不少劳动者的选择。但这一过程中,若遭遇“下家”失信爽约,不仅跳槽目的落空,还会失去原有工作,陷入“两头空”的困境。那么,辞职待岗期间产生的收入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缔约阶段违背诚信原则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峰(化名)是惠安某公司一名资深工程管理人员,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备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

2023年2月,小李(化名)以承包某处大型土建项目为由,邀请小峰担任项目经理,口头约定税后月薪5万元。

为稳妥起见,小峰多次就项目真实性向小李核实,在反复得到“项目确定开工、万无一失”的明确答复后,他于2023年2月底辞去原有工作,同时推掉了其他单位的入职邀请,专程回乡等候项目开工。

然而,这份满怀期待的高薪工作,却成了一张“空头支票”。此后两年间,小李先后多次应允即将开工,却屡屡食言。小峰多次向小李催要工资,甚至主动将月薪降至2万元。即便如此,小李仍以“项目资金未到位”等理由拖延。直至2025年2月,小李才告知小峰,该项目无法推进,让其另寻出路。

无奈之下,小峰向惠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其预期工资损失48万元。

小李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小峰未付出劳动,且其间曾外出求职、处理私事,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处于劳务合同缔约磋商阶段,未签订书面合同、未达成最终合意,此案依法定性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资质证书、考勤信息等证据,法院认定小李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小峰具备建筑行业从业经历,在项目长期无法推进、已辞职待业的情况下,小李未及时告知实情、终止磋商,反而持续作出虚假承诺,强化小峰的合理信赖,明显违背诚信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主观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小峰基于小李的明确承诺才辞去工作、放弃其他就业机会,陷入“已离职、难入职”的困境,小李的虚假承诺与小峰的信赖利益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同时当事人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作为资深从业者,在对方多次食言后小峰应及时止损。法院查明,小峰于2023年8月已有重新就业行为。

结合双方协商的月薪标准、行业收入行情及合理等待期限,法院酌情支持小峰5个月损失,判决小李赔偿小峰相应信赖利益损失。

法官说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对方信赖利益受损,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它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以合同成立为前提,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的磋商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情形构成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求职过程中,若用人单位作出确定薪资、岗位、开工时间等承诺,通常可以认为劳动者形成了用人单位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合理信赖。但应当注意的是,法院支持的是基于诚信产生的合理损失,不支持无限期等待、放任损失扩大造成的损失。在对方多次失约、项目明显无法推进时,应及时另谋出路,否则扩大部分损失须自行承担。

法官指出,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承诺凭证、辞职证明、收入证明等,均是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重要邀约与约定,建议尽量形成书面文件,避免“口说无凭”。

法官提醒

言必信,行必果。无论是项目合作、求职招聘,还是商务洽谈,缔约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善意开展磋商,不虚构事实、不拖延推诿、不误导对方。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接受用人单位邀约、辞去原有工作前,务必多方核实项目真实性、用人单位资质等关键信息,留存好相关证据,理性判断合作可行性,遇到对方失约时应及时止损。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审慎开展招录工作,及时、全面地向求职者披露项目进展、岗位信息等相关内容,主动与求职者沟通协商,切勿为了招揽人才作出虚假承诺。一旦背信毁约,不仅会损害企业信誉,还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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