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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服从排班、坐班待命却被称为“临时工”? 法院:以“兼职”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每月底薪1.5万元,每天直播2到5小时,还要坐班、复盘、等排班——这样的主播,算“正式工”还是“临时工”?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用工性质纠纷案件,揭开了新业态用工中“名为兼职、实为全职”的灰色地带。 案件回顾 2024年4月,小丽入职厦门某商贸公司担任主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丽每天按某商贸公司排班表直播,直播时长2到5小时不等,此外还要参加公司复盘会、在直播间坐班待命。某商贸公司按月给她发工资,底薪1.5万元加提成。 后来双方因降薪调岗闹了矛盾,小丽被某商贸公司停止排班,无法正常直播。2025年1月,小丽以某商贸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缴社保等为由寄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商贸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某商贸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主张双方是“非全日制用工”,不需要签合同、不需要付经济补偿,遂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之间构成全日制用工关系。从工作时长上看,主播直播时长存在多次一日超过4小时、一周超过24小时情形。主播还须在某商贸公司营业场所内待命等待分时段直播,须参加某商贸公司组织的不定时会议开展复盘等,故主播直播时长超过标准,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时长。此外,某商贸公司按月向主播发放工资,亦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要求。虽然某商贸公司主张是非全日制用工,但固定直播时长、公司复盘管理、工资按月结算等事实,充分体现了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在此基础上,某商贸公司因降薪调岗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不为主播安排工作,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等。 对此,法院判决,确认某商贸公司和主播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商贸公司须向主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2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8万余元;某商贸公司为主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某商贸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带货主播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主播与用人单位间是否构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准确认定用工性质,是用人单位依法管理的基础,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其实质标准是工作时长和报酬计发方式。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用人单位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随时终止用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官提醒 对用人单位而言,切忌以“临时工”“兼职”之名行规避法定责任之实。若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仍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届时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法律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应注意收集考勤记录(如排班表缺失、工作群解散通知、无劳动任务沟通记录等)、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实际工作时间。若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长期超出法定上限,可依法主张全日制用工关系下的相应权益。新业态用工不是法外之地,变相辞退同样要付出法律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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