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周先生:我所居住的小区电梯内有电子屏投放广告,物业未经小区业主大会决议,打算将小区电梯的广告收益都拿来抵消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请问,小区电梯广告收益金抵物业费合理吗? 【解答】 陈伟(龙岩市新罗区检察院检察官):周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经营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单独列账、公示并分配,未经业主大会合法决议,将广告收益抵消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不符合法定抵消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将小区电梯广告所得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合理分配给小区业主。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