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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永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因1年内4次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4年7月至2025年7月间,冯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先后4次在居民小区、超市及银行门口的停车位,专挑未锁车门或车窗易撬的车辆下手,盗得现金、香烟、茶叶等财物共计价值158.2元。2025年7月,公安机关将冯某某抓获。经查,冯某某曾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到案后,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虽然单次盗窃金额不大,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多次盗窃”不论数额大小均可构成盗窃罪,遂对其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冯某某累犯从重情节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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