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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福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夏某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 2023年10月,黄某某、夏某某因不满他人建房未雇用自己,为发泄私愤,凌晨时分前往工地烧毁木模板、脚手架等财物,经鉴定损毁价值3万余元。案发后,两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福鼎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夏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两人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该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福鼎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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