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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4:49:26

违规售卖游戏币 经营者被判赔偿

作者:徐林煌 张蕾 曹晓丹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违规售卖游戏币 经营者被判赔偿

法院:违反用户协议进行商业化交易,属不正当竞争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游戏虚拟道具交易、代练等衍生服务不断涌现,部分未经授权的商业化交易行为,扰乱游戏运营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近期,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网络游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判决侵权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某手机网络游戏的独家代理运营方。该游戏《用户协议》明确约定,用户不得利用游戏从事商业活动,亦不得在非官方平台进行游戏虚拟物品交易。

2023年12月开始,郭某在某网络平台开设“某某手游工作室”店铺,销售该游戏的游戏金币,并提供“代上号”“战友招募”等服务。截至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证时,相关商品链接显示销量超6万件。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郭某的行为破坏了某手机网络游戏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减少了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增值服务收入,干扰此款游戏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郭某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游戏合法运营者,通过设定游戏规则、提供充值渠道获取收益,其通过经营和宣传在游戏行业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郭某虽非游戏同业经营者,但其提供的服务与游戏用户的消费及运营商的运营成果密切相关,双方在特定互联网领域下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具备竞争关系。郭某销售游戏金币、提供招募服务,使得游戏用户无需通过完成游戏任务或进行游戏充值即可获得更多游戏金币,亦无需消耗时间与精力即可获得更高等级的游戏账号,客观上缩短消费者的在线游戏时间与活跃周期,导致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期的交易机会与经营收益减损,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游戏知名度、郭某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销售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最终新罗法院依法判决:郭某赔偿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1.6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游戏代练、虚拟道具买卖、游戏金币交易等行为日益普遍,相关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这既体现对玩家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包含对游戏运营商合法经营利益的维护。

游戏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并非绝对且无限制的,其权利行使应受游戏规则、运营周期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约束。游戏用户应当遵守游戏平台公布的用户协议,按照规则使用游戏虚拟物品,不得擅自将虚拟物品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第三方主体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规模化、商业化地通过代练、代充等方式低价销售游戏虚拟货币,客观上破坏游戏的经济系统平衡,掠夺游戏经营者的交易机会,损害游戏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醒

任何依托网络游戏开展的经营行为,均应取得相应授权、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方便玩家”“个人交易”等名义擅自开展商业化运营,避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游戏玩家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虚拟物品、接受代练服务,不仅可能违反用户协议导致账号受限,还可能面临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等风险。网络游戏参与者均应依法依规参与游戏活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的网络娱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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