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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代发”这一新型网络经营模式有着交易链条较长、参与主体多元的特点,若产品质量翻车引发大量退货乃至店铺被封,最终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一件代发”石榴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明析供货方、运营方及店铺所有者的责任和义务,对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指引。 案情回顾 2024年7月,福州甲文化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福建乙农资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电子商务销售平台并收取技术服务费。此后,甲公司与四川丙供应链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达成合作,采用“一件代发”模式,由丙公司根据订单情况,直接向消费者发送生鲜石榴货物。 合作期间,丙公司发货1万余件,总计货款14万余元。因甲公司未支付货款,丙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表示其并非恶意拖延付款,而是丙公司提供的石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大量消费者退货退款,并触发网购平台“仅退款机制”,造成仅退款损失9万余元。同时,因为产生大量差评导致店铺被封禁,店铺保证金5万余元被网购平台没收,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丙公司赔偿保证金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丙公司提供的石榴产品存在质量瑕疵,导致大量消费者退货退款。 关于损失的责任划分。生鲜产品具有易损耗、品质受运输及储存条件影响大、终端消费者评价主观性强等特点,丙公司作为供货方,对产品质量负有首要责任,其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约定,是引发此次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就货款损失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甲公司未能在选品、产品质量上进行把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同时,因产品问题导致店铺被封禁而产生的保证金损失责任亦按上述比例划分。乙公司并非甲公司与丙公司合作协议的相对方,亦未参与实际经营,仅提供店铺技术服务,故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之规定,此案中丙公司及甲公司之间所负之债均为金钱给付之债,法院依法予以抵扣。经抵扣,法院最终判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部分货款。 法官说法 此案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连锁反应的典型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运营方、供货方等多方主体。严守质量关口、依法诚信履约,是各方主体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网络交易环境的必然要求。基于发货方与销售方相分离的特性,“一件代发”经营模式下的质量把关环节更容不得松懈和缺位。 对于供货方,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存之本,提供不合格产品不仅可能无法收回货款,还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得不偿失、自毁声誉。对于运营方,选品是关键,若对货源质量疏于审核、把关不严,无异于为自身经营埋下安全隐患。各方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筑牢网络交易的质量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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