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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掷”千万元能要回多少? ——律师解答直播打赏纠纷中的法律责任与追偿路径 □本报记者 肖赣 从郑州19岁女孩挪用公司1700万元打赏主播成为“榜一大姐”,到丈夫为争“榜一大哥”单月打赏主播344万元,再到老年人被诱导微信转账14.4万元给主播——当网络直播打赏成为大众消费新场景,“榜一大哥”“榜一大姐”的虚名让人一掷千金甚至铤而走险,那么,该如何在理性消费与法律追偿之间划清界限?冲动打赏的钱是否能要回?平台和主播在什么情况下必须退款?网民又该如何理解直播打赏新规、识别诱导打赏风险,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针对近期跨越刑事、民事、行政3个领域的直播打赏热点事件,记者梳理了公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邀请福建三境律师事务所王莉娜律师结合真实案例和最新规定进行深度解读。 热点一 19岁“榜一大姐”挪用1700万元 日前,一则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河南郑州19岁女孩小梦(化名),在自家冷链档口担任出纳期间,从2024年7月到2025年11月,利用职务之便陆续将1700万元转出,用于在某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和购买“拆卡盲盒”。她在多个直播间成为“榜一大姐”,其中打赏金额约1100万元,购买拆卡盲盒约600万元。银行流水显示,她曾单笔打赏10万元,单月最高打赏超过340万元。 父亲朱先生发现后,尝试联系主播退款遭到拒绝。几经纠结,他最终选择带女儿投案自首——只有将打赏款定性为赃款,才有可能依法追回。而女儿小梦竟称“坐牢无所谓”,只求家人不要找一位与之关系密切的网友追讨50多万元的购卡款。 问题①:小梦的行为涉嫌什么罪名?可能面临怎样的刑罚? 律师解答 王莉娜律师:从公开报道看,小梦的行为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犯罪,具体罪名还须结合经营主体性质、资金来源、账户归属、取款方式以及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等事实,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问题②:挪用的公款被用于直播打赏,这笔钱款是否属于涉案财物?平台和主播是否有义务返还? 律师解答 王莉娜律师: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相关资金系职务侵占、盗窃等犯罪所得,那么该部分资金依法属于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第三人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缴。 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平台充值、兑换虚拟礼物、获得互动效果或者等级权益的行为,通常具有网络服务消费属性;如果打赏资金来源于犯罪所得,则相关款项仍可能进入刑事追赃、退赔评价范围。对于已经流入平台、主播、经纪机构的款项,能否追回以及追回范围,应结合款项来源、资金流向、各方分成比例、平台或主播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是否存在诱导打赏、是否取得合理对价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简单认为平台和主播在任何情况下都当然负有全额返还义务。相较于民事协商,刑事程序在调取流水、查明资金流向、冻结涉案财物等方面具有更强的程序工具。但款项能否最终追回,仍取决于案件定性、资金流向、第三人取得款项的性质以及司法机关的具体认定。 问题③:父亲带女儿自首,对量刑有什么影响?自首后追回钱款的可能性是否会增加? 律师解答 王莉娜律师:自首是法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梦的自首行为,加上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如能退回部分款项)等情节,可以在量刑上获得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理。 但需要明确的是,自首不影响涉案财物的追缴义务——无论小梦是否自首,涉案财物都必须依法追回。自首对追回钱款的间接帮助在于: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向直播平台和主播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或《追缴通知书》,强制要求其退还款项。相比民事协商,刑事追赃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追回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热点二 丈夫为霸榜打赏主播 妻子起诉平台获赔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2018年11月起,王某在某直播平台长期向女主播杨某高额打赏。二人不仅在直播间互动频繁,还发展为线下交往,留存有大量暧昧聊天记录,杨某多次索要大额打赏。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连续5个月单月充值超过100万元,甚至单月打赏高达344万元,长期占据“榜一”。妻子李某发现后,将杨某、直播平台及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打赏款的一半。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与杨某的交往已超出正常互动范畴,杨某以恋爱为名诱导打赏,平台未尽管理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平台向李某返还787.5万元。 问题①:丈夫打赏主播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能否要求主播返还? 律师解答 王莉娜律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进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打赏,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在正常的网络消费场景下,配偶很难直接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因为平台打赏一般被认定为消费行为。此案的特殊性在于,王某与杨某存在线下暧昧关系和诱导行为,导致丈夫的打赏行为失去了正常的消费属性,被法院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从而判决返还。 问题②:法院为什么判决平台承担责任?平台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用户的打赏行为负责? 律师解答 王莉娜律师:法院判决平台返还的核心理由是平台监管失职。经查明,该平台以打赏金额为依据设置各类榜单,打赏越多排名越靠前,这种算法模型易促使主播以不正当手段诱导用户冲动打赏。而对于主播杨某以恋爱为名诱导用户打赏的行为,平台未采取任何干预和提醒措施,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平台应当提供打赏限额,设置服务和打赏提醒功能,并默认为开启状态。如果平台未落实实名认证、未对异常大额打赏作出风险提示、放任主播诱导用户消费,或者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用户和主播进行排名引流,就构成管理过错,须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问题③:如果主播以恋爱为名诱导用户打赏,打赏行为是否有效?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王莉娜律师:这种打赏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播以建立恋爱关系为名,利用用户的感情需求诱导高额打赏,打赏金额与直播服务无法形成合理对价,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自始无效。据此,主播和平台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 热点三 老年人被诱导微信转账给主播 老王退休后流连于各大直播间,豪爽打赏引起主播注意,二人添加微信好友后,老王的打赏方式从直播间刷礼物逐步变为线下大额转账,有的单笔高达数万元。老王妻子知晓后,将主播及平台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老王的微信转账行为与平台合规直播打赏不同,明显超出正常互动消费范畴,也超出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转账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与妻子协商一致,主播取得款项亦非善意,最终判决主播返还老王夫妻共同财产14.4万元及利息。 问题①:老年人通过微信转账给主播,和直播间刷礼物在法律性质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答 王莉娜律师: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直播间刷礼物是通过平台充值、兑换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属于网络服务消费行为,一般不能随意要求返还。而私下转账(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绕开了平台,直接进入主播个人账户,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私下转账的款项,没有经过平台的消费服务流程,没有获得任何等价的服务或商品,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偿赠与的可能性极高。一旦赠与人主张返还,尤其是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如诱导老年人、婚外情等)的情形,法院通常判决返还。 问题②:《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对直播打赏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普通用户如何利用新规保护自己? 律师解答 王莉娜律师:《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从11个方面对直播打赏进行规范,用户最应关注的有以下几点: 一是打赏限额功能:用户首次进行直播打赏时,平台应主动提供单次、单日打赏最高金额的设置服务。用户应当主动设置上限,从源头控制消费。 二是打赏提醒功能:平台应合理设置打赏提醒触发条件(如单次打赏超过一定金额),并将该功能默认为开启状态。用户不要关闭提醒,每次打赏前看清金额再确认。 三是规范打赏金额排名:未经用户同意,平台不得公开展示用户充值打赏、购买礼物等消费统计数据,不得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用户进行排名。用户如发现平台仍在进行“榜一”“榜二”排名,可以向网信部门举报。 四是规范打赏互动:平台不得通过打赏返现、自我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打赏,不得为打赏用户设置特殊保护权限。 此外,关于用户自我保护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开启限额和提醒:在直播平台个人设置中,主动设定单日打赏上限(如500元、1000元),避免冲动消费; 二是拒绝私下转账:任何要求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私下转账的主播,都应高度警惕。私下转账绕开平台记录和规则保护,一旦发生纠纷,维权往往更依赖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屏等证据; 三是保留证据:若发现配偶或家人存在非理性大额打赏,及时截屏、录屏,保留打赏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4.及时维权:发现诱导打赏、私下转账等情形,可向平台投诉;平台不作为的,可向网信部门举报,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律师提醒 在直播打赏的虚拟狂欢中,普通网民既要了解法律赋予的救济路径,也要明确自身应尽的审慎注意义务。 首先,要警惕“恋爱式”诱导与私下交易陷阱。主播如果通过虚构恋爱关系、编造悲惨经历、承诺线下交往等方式诱导用户持续高额打赏,或者引导用户绕开平台进行私下转账,一旦相关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直播互动和网络消费范畴,用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主张确认行为无效、撤销相关行为,或者要求返还相应财产。 其次,要善用平台的限额与提醒工具。用户应主动设置单次、单日打赏上限,不轻易关闭系统默认的风险提示。相关设置、提醒记录、确认页面等,也可以作为日后判断平台是否尽到提示义务、用户是否存在持续异常打赏的重要参考。 最后,发生纠纷时务必固定全链条证据。无论是直播录屏、主播诱导话术、暧昧聊天记录,还是充值打赏流水、私下转账凭证、平台投诉记录,都是维权时的重要证据。若发现主播存在明显欺诈、诱导未成年人打赏、诱导私下转账等情形,应第一时间向平台投诉并保留凭证;平台不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可以向网信等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通过民事诉讼、报案等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普法后记 在直播打赏成为大众消费新场景的今天,我们该如何在虚拟世界的快感与现实生活的责任之间,守住那道不容突破的底线?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直播打赏的规范体系:无论是针对平台合规义务的刚性约束,还是刑事法律对犯罪所得的追缴退赔机制,抑或是民事法律中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对异常打赏行为的规制,都为受害者筑起了越来越坚实的法律屏障。 但法律的实施,从来不只是司法机关的事。作为普通网民,当我们看到直播间里“榜一大哥”一掷千金时,可以多一分清醒,少一分攀比;当主播以“恋爱”“交友”为名索要打赏时,可以多一分警惕,少一分冲动;当家中的老人沉迷直播时,可以多一分陪伴,多一分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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