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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6:36:34

利用AI技术伪造视频 破解支付认证系统

作者: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郑玮明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利用AI技术伪造视频 破解支付认证系统

法院:此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日益广泛,凭借高效、精准的特性,已深度融入移动支付各类场景,成为日常消费、资金往来中不可或缺的验证方式。那么,随着AI技术的高速发展,看似成熟的人脸识别技术是否会被突破?“安全验证”背后有哪些隐患?近期,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AI软件伪造人脸验证视频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李某甲在网上看到“在家打电话就轻松日入千元”的广告,瞬间动了心,立即通过聊天软件与上家取得联系。深入交流后,李某甲明白了这份“高薪”背后的真实面目:需要通过AI软件制作视频协助认证未实名的某App账号,利用该账号帮上家完成转账汇款。明知可能涉嫌违法犯罪,面对诱惑李某甲还是动起了歪心思,并约上朋友李某乙一起“赚钱”。

随后,2人按照上家指示购买未实名认证的某App账号和手机、电脑,并注册某AI软件和下载某远程操控软件,让上家远程操控其电脑,在其电脑上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和人脸照片,通过AI软件生成人脸验证动作视频,进而实名认证其购买的某App账号,使某App账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再将某App账号里的收款码在网络平台挂出收取钱款,并按照上家要求将钱款转出。

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李某甲和李某乙共协助上家认证某App账号15组,李某甲非法获利1.8万余元,李某乙非法获利1.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晋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支付结算的身份认证信息15组,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李某甲、李某乙系从犯,且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释法

近年来,不法分子作案手段不断升级,从过去倒卖个人银行卡、电话卡,慢慢转向利用AI技术作案。相较于传统犯罪,此类利用AI实行的新型犯罪方式更为隐蔽、速度更为快捷、危害更为突出,无需真人到场即可完成信息核验,单张肖像照片即可被制作为验证视频,犯罪门槛低、资金流转多层级,严重威胁公民信息安全与网络秩序。

2025年6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系统应当采取数据加密、安全审计、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入侵检测和防御等措施,切实保护人脸信息安全。

技术改变生活。但技术应用必须坚守法律底线,AI技术绝非法外之地。任何利用新技术实施的违法犯罪、侵害公众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提醒

相关企业在防范公民信息安全泄露方面要加强技术提升和监管力度,及时修复技术漏洞,守好安全底线。同时,每一位公民都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严防人脸及身份信息外泄,不随意在陌生平台进行人脸验证,不公开传播身份证、高清自拍照等资料,拒绝参与账号买卖、协助认证等违法活动。一旦发现个人信息有外泄的风险或账户存在异常情况,第一时间联系客服并向官方求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

(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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