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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7:00:14

两部新法规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

作者:本报讯 (记者 何静雯)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5月25日,《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审。

《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聚焦源头预防、协同治理、支持体系建设、专门学校建设管理、重新犯罪预防等关键环节作出细化规定。该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社会调查、矫治帮扶等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和犯罪预警机制,对重点群体实行动态监测等。

关于预防犯罪的教育,《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从加强教育、正面引导、提前干预、重点预防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对失学、辍学和无故多次旷课、长期请假不在校等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作了规定;此外,还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作出专条规定。

《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社会信用”的定义和“信用信息”概念,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推动实现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此外,《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要求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应用,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明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获取、异议申请、信用修复申请等服务功能;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信用主体有权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自身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了解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要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信用修复,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规定失信信息应当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其他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时限不一致的失信信息,不得作为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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