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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化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2年9月,巫某甲、巫某乙二人盗取叶某存放于宁化县某小区地下室的115米全新未使用电缆线。二人将该批被盗电缆线售卖至夏某某经营的清流县某废品收购店。夏某某在明确知晓这批全新电缆线为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依旧以49710元的价格收购,随后以每斤21元的价格转售他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经专业机构价格认定,该批被盗电缆线总价值达88550元。 宁化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涉案财物系他人盗窃所得,仍实施收购、转卖行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夏某某系主动到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全额退出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具备多项从宽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000元;其退出的违法所得12427.8元,其中侦查阶段退出的1239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剩余款项返还叶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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