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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道侵权的情况下销售商品,商家是否构成侵权?需要赔偿吗?日前,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商家销毁涉案库存商品,并酌情支付维权合理开支。 案情回顾 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清某”牌原木纯品系列上市已10余年,经过该公司多年使用、宣传,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该公司调查人员发现,石狮某食杂店销售了一款“佳某原木纯品”纸品,其包装与“清某”牌原木纯品抽纸相近似。 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佳某原木纯品”纸品系仿制产品,攀附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木纯品”系列产品的知名度,混淆普通消费者,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至石狮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食杂店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某食杂店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称自己并非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者,而是从正规渠道向案外人某纸品商行处购入被诉侵权商品,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单、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中,某食杂店提供了从上游销售商处进货的单据以及付款记录,可以证明案涉侵权商品系是自己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同时,被诉侵权商品的进购价格也在合理范围内,某食杂店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观无过错。 综上所述,某食杂店“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能够成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本质还是侵权行为,仍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承担权利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最终,法院判决某食杂店停止销售侵犯“清某”牌原木纯品系列,销毁涉案库存系列纸品,并酌情支付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须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过错这一主观要件。 在客观要件的认定方面,应当以同时具备“合法取得”与“说明具体提供者”为条件。在主观要件方面,则要考察销售商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明知或应知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的情况。 在审判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已成为销售者最常见、最普遍的抗辩事由,但按照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务必树立诚信经营、合法经营理念,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坚决抵制假冒侵权商品,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在进货过程中,应严格筛选供应商,核实供应商资质,从合法正规渠道进货,并妥善保留进货单、发票、转账记录等相关凭证,留存完整的进货台账,最大限度降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避免因“不知情”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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