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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本是你情我愿,分手理应体面收场。可有人因感情纠葛心生怨恨,竟在网络上“开撕”泄愤,肆意曝光他人隐私、发布侮辱诽谤言论。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一女子分手后违反分手协议,在微博平台连发多条帖文诋毁前任、泄露男子个人信息,最终被法院判令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违约金。 案情回顾 陈某与林某于2025年9月确立恋爱关系,短暂相处后因性格不合,于今年2月协议分手。为彻底了结情感纠葛,双方自愿签订《分手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对恋爱期间了解到的涉及对方个人隐私、家庭住址、工作情况及情感经历等私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散布。若一方违反该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6500元。 协议签订并履行完毕后,林某却多次在微博平台发布帖文及视频,使用“精于算计”“情感操控”“品行失德”等侮辱、诽谤性语言诋毁陈某,还擅自披露其工作单位、现住地址、户籍地等隐私信息,对陈某照片进行恶意P图。相关内容在网络传播后,导致陈某被同事、亲友误解,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甚至出现抑郁情绪并就医治疗。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某诉至闽清法院,请求判令林某立即停止侵犯陈某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判令林某对陈某赔礼道歉,并在微博等平台刊登公告,为陈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林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令林某支付违约金6500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闽清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陈某与林某均到庭参与诉讼。庭审现场,双方针锋相对。陈某提交《分手协议》、转账及聊天记录、平台截图、就医证明、录音录像等证据,直指林某恶意侵权、违反约定;林某却当庭否认,辩称发布微博的人身份存疑、《分手协议》系被胁迫签订,甚至质疑陈某系伪造证据、恶意诉讼。 法院经严格质证、全面核查证据后查明:涉案网络账号均为林某使用,侵权内容确系其本人发布,目前相关帖文已删除。林某虽百般辩解,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撑其主张,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权以及合同违约,结合陈某诉求与案件事实,判令林某于判决生效10日内,在其微博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3日不得删除;判令林某一次性支付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判令林某一次性支付陈某违约金6500元。 法官说法 1.侮辱诽谤+泄露隐私,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受法律严格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禁止非法泄露、宣扬他人隐私。 此案中,林某为泄私愤,在公开网络平台使用贬损性语言攻击陈某,擅自披露其工作、住址等隐私,主观存在明显过错,客观导致陈某社会评价降低、工作生活受严重影响,已构成名誉权、隐私权侵权。 2.自愿签订的保密协议,合法有效必须遵守 陈某与林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分手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林某签订协议后违背承诺,泄露陈某隐私,属于典型违约,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情侣分手产生矛盾,应理性沟通、合法解决,绝不能以“报复”“泄愤”为名,行侵权违法之实。否则,不仅无法化解恩怨,还须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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