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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个在校大学生,没毕业就没资格签劳动合同。”这句话,成了多少年轻人初入职场时维权路上的“绊脚石”?当“实习”与“就业”的边界被刻意模糊,劳动者的权益究竟由谁来守护?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这一法律模糊地带给出了清晰答案。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小秋(化名)与厦门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对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工资、五险一金等内容作了详尽约定。对即将踏出校门的小秋而言,这份合同是她职业生涯的第一张“通行证”。 然而,当双方发生纠纷,小秋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翔安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保登记时,公司却改变了立场,坚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有二:其一,小秋从未正式打卡上班、办理入职;其二,也是更关键的一点,小秋当时仍是在校大学生,法律上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小秋则感到十分委屈。她认为自己虽然尚未拿到毕业证,但已临近毕业,此次实习并非勤工俭学或打零工,而是明确以毕业后正式入职就业为目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审理 此案的审理关键,直指一个法律争议: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到底能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翔安法院审理后明确指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适用范围仅限于业余勤工助学,不能随意扩大解释为“所有在校生都不具备签劳动合同的资格”。 法院认为,小秋虽未毕业,但已临近毕业,其签约和提供劳动均以就业为目的,与“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有本质区别。她的在校生身份,并不能抹杀其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合法资格。 反观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未冠以“劳动合同”的名字,但全是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法订立,有岗位、有薪酬、有五险一金。在履行过程中,小秋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劳动,公司也按月支付了工资。这种清清楚楚的从属和管理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劳动关系特征。 据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判令某公司为小秋办理社保登记、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判决作出后,双方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承办该案的法官一语道破核心区别:勤工助学与以就业为目的的劳动,法律性质完全不同。 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斥在劳动者行列之外。判断能否认定劳动关系,关键看三点: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是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格主体;二是个人是否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三是个人的劳动是不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只要满足这3个条件,不管是不是还在大学读书,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法官提醒 针对即将踏入毕业季的青年学生,有以下3点提醒:第一,签合同前务必搞清楚,这是学校的教学实习,还是真正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白纸黑字要写明岗位、工薪和管理方式;第二,考勤记录、工资转账、工作群聊等证据要像存钱一样攒好,这是维权时的“本钱”;第三,拿不准的时候,不妨去找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咨询人社、仲裁机构,把自身权益弄清楚再签订合同。 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法律保护的是实实在在的付出,绝不是顶着一纸“在校生”“实习协议”的名头就能规避法定的用工义务。打着“擦边球”,规避劳动者本该享有的社保和工资福利,不仅要补全欠款,还可能涉嫌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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