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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5:38:36

离婚后一方扣孩子证件 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归还 法院: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归还!

作者: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李琴琴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离婚后,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但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等关键证件却被另一方以各种理由扣留,导致孩子无法正常入学、就医或出行。当父母的恩怨延续到对证件控制权的争夺时,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如何保障?法律又该如何介入家庭内部的这种“软暴力”?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父母离婚后争夺孩子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的归还原证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小宇(化名)的父母离婚后,小宇一直由母亲林某抚养,而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原件仍由父亲吴某持有。在小宇3周岁时,其因缺少相关证件而无法正常办理幼儿园入学手续,林某多次与吴某沟通要求返还孩子的证件,吴某以双方还存在财产纠纷为由拒绝交出相关证件。无奈之下,林某向永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归还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原件、预防接种证原件。


法院审理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生医学证明正本、预防接种证件正本依法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妥善保管。父母双方均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保护义务包括保障子女使用重要身份证件的权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争议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仍在吴某处。

此案中,吴某作为父亲,在双方离婚后以与林某还有财产纠纷为由继续持有上述证件,实则已损害了未成年子女便利、及时使用证件的权益,对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也给直接抚养方林某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了困扰。若证件继续由吴某持有,将严重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与生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林某要求吴某归还出生医学证明及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之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夫妻虽已离婚,但二人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在处理有关未成年子女的证件材料时,也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出发点来解决相关问题。

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作为与未成年子女密切相关的证据,在其将来的求学、就业等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因此能够便利、及时地使用证件属于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即使父母之间存在矛盾,也不能将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为博弈的筹码。父母应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自己的法定责任,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二人因离婚引发的矛盾,法官提醒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纠纷。

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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