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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一部名为《给阿嬷的情书》的电影火爆全国。影片以“侨批”文化为背景,讲述一段跨越山海与岁月的信义故事。小成本、全素人主演、潮汕方言对白,其凭借极致真挚的情感实现“逆袭”,累计票房突破12亿元,观众评价“听不懂潮汕话也哭成泪人”,引发“给长辈写信”“寻根故土”的情感热潮,被称为“治愈全民的温情暖流”。如果以现代法律视角开启《给阿嬷的情书》,影片中情节的法律边界在哪里?在电影之外的日常生活中,还有什么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郭钊伶律师拆解电影背后的法律密码。
剧情一 影片中,郑木生远赴泰国谋生,在与匪徒的搏斗中落水意外离世。他在泰国认识的朋友谢南枝本打算将消息告知远在国内的郑木生妻子淑柔,可想到淑柔独自抚养3个孩子,一直依靠木生的汇款和自身的力量维持生计,于心不忍。于是南枝选择隐瞒真相,以木生的名义坚持写信汇款给淑柔,这份默默帮扶一做便是18年。 问题:南枝的行为在法律上怎么界定?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从民事角度看,这一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南枝既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主动承担起向淑柔汇款的事务,主观上是为避免淑柔生活陷入困境,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但南枝冒用郑木生名义汇款,可能会产生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侵犯姓名权,盗用他人名义,擅自使用他人身份进行民事行为;二是会造成淑柔知情权受损,淑柔作为木生的配偶,对于丈夫的离世有知情权。 问题延伸:在司法实践中,类似“匿名帮扶、代人履行扶养/资助义务”的“无因管理”纠纷并不少见。如何区分无因管理、无偿赠与与善意欺骗?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如果行为人出于善意帮扶他人、维护他人利益的目的主动付出,即便存在冒用身份、隐瞒事实等行为,只要没有侵占、骗取财物的意图,一般不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反之,若假借帮扶之名,虚构事实套取他人钱财,则直接触碰法律红线。 当下,很多热心市民会匿名资助困难家庭、孤寡老人、贫困学子,这类善意行为值得大力提倡,但也建议选择更规范的方式规避法律风险。首先,尽量避免冒用他人身份开展资助,实名捐助、通过公益组织定向帮扶、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既能保留善意本心,也能杜绝身份混淆带来的后续纠纷;其次,若是长期为他人垫付生活费、医疗费等大额支出,可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沟通凭证,一旦后续产生争议,完整的证据链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从不排斥善意,而是为善意保驾护航,让每一份温暖的付出都有法律兜底。
剧情二 多年以后,淑柔与木生的孙子晓伟远赴泰国寻亲,找到了南枝的养子泽华,这段尘封半世纪的往事才终于浮出水面。众人这才知晓,木生早已离世多年。 问题:这种情况下,淑柔还能继承遗产吗?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继承权依法自动取得,不因不知情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依法自动取得,不因权利人不知情而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淑柔作为郑木生的合法配偶,其继承权自郑木生死亡之时即已依法成立。 关于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若淑柔长期不知丈夫已去世,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 关于遗产追回,继承人有权追回遗产本金及孳息。但南枝长期汇款,主观上并无侵占意图,淑柔若要追回,实务中获支持的概率极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因维护占有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向权利人主张抵扣。 剧情三 郑木生在生前因心系华裔孩童,请求南枝及其父亲腾出旅社房间开设中文课堂。彼时当地办学受限,住在旅社的众华侨不惧风险,屡次与当地警察周旋抗争,只为守护孩子们学习中文、传承中华文化的机会。待这群学子长大成才,为铭记木生的恩情,便以他的名字命名当地学校,以此缅怀与致敬。 问题:众学子的缅怀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原则上须经近亲属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逝者名字命名学校,属于对死者姓名的使用。姓名权虽在自然人死亡后归于消灭,但死者姓名所承载的精神利益和社会评价仍受法律保护,其近亲属有权就侵害死者姓名的行为主张权利。 从法律逻辑看,使用逝者姓名用于命名,涉及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处分,二是对近亲属情感利益的尊重。即便是出于善意纪念和公益目的,也不能当然排除近亲属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立法本意,正是赋予近亲属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性权利,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死者姓名从事社会活动。 若以善意纪念为目的、用于公益事业、事后获得近亲属追认,该行为合法有效。反之,若未经近亲属同意擅自使用,则存在法律瑕疵,近亲属有权要求停止使用、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近亲属认为该使用行为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对死者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还可主张相应赔偿。因此,即使用意良善,也应事先与逝者近亲属充分沟通并取得明确同意,避免善意之举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剧情四 印度人为了抢占谢南枝父女的旅馆偷偷纵火,木生救出南枝父女后,发现并殴打纵火者。 问题①:如果外籍人士故意纵火烧毁旅馆的事情发生在我国,如何界定纵火者的行为?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因此外籍人士在我国境内故意纵火烧毁旅馆,同样适用中国法律。该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已满十四周岁即可追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问题②:如何界定木生殴打纵火者的行为?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木生殴打纵火者的行为,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判定:若纵火行为正在进行,为制止不法侵害当场合理制服对方,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且放火属于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适用该条第三款特殊防卫规定,即便造成伤亡也无须担责;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依据该条第二款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若火势已扑灭、纵火者已被控制后仍继续殴打,则不属于防卫行为,根据伤情,轻微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拘留、罚款,轻伤及以上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须承担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事处罚及民事赔偿责任。 剧情之外 影片的故事虽落幕,但片中诸多情节高度映照现实日常,生活中遇到同类情形,这些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警惕与留意。 关于侨批 在闽南语中,“信”叫作“批”。侨批,是海外侨胞寄给家乡眷属的书信与汇款凭证的合称,是一种“银信合一”的特殊邮传载体。 问题:侨批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如果侨批被他人占有或贩卖,后人能追回吗?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侨批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见证,具有重要的文物价值。2013年,“侨批档案”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在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文献资料给予特别保护。部分侨批可能被认定为文物或受国家保护的档案资料。若侨批被认定为文物,其交易和出境将受到严格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私自交易国家保护的文物,禁止文物非法出境。若侨批已被博物馆、档案馆等机构收藏,原所有人的后人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主张所有权或要求返还。若侨批属于家族传承的私人物品,后人有权自行保存或依法处理,但不得违法出售或走私出境。因此,若后人发现先祖的侨批被人占有或贩卖,既可依据物权法主张返还原物,也可向文物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贩卖文物的行为。 热点一 一名演员在影院观看《给阿嬷的情书》时拍摄银幕画面并发布至微博,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屏摄。 问题:该演员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屏摄剧透了影片核心情节,导致影片口碑受影响或观影人次下降,片方在理论上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相关权益。但司法实践中,因发布屏摄照片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例极少,通常以舆论谴责和行业自律为主要约束手段。 影院屏摄看似是小事,实则折射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短板。尽管单张屏摄照片被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低,但作为公众人物,屏摄行为可能引发不良示范效应,对影片票房和观影体验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全社会观影文明习惯的养成。建议观众在观影时克制拍摄冲动,用票根、海报等官方物料替代屏摄照片作为分享素材,既避免法律风险,也体现对创作者的尊重。 热点二 扮演老年淑柔的素人演员吴少卿奶奶走红后,遭粉丝“人肉搜索”曝光住址并被围堵,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 问题:这些粉丝触犯了什么法律? 律师解答 郭钊伶律师:公开住址、组团上门围堵、私自跟踪等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民事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住址属于私密信息,刺探、公开住址、上门滋扰,均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住址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住址同样违法,受害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行政层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散布他人隐私、上门骚扰威胁他人正常生活,可依法处以拘留、罚款;刑事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住址等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人协作开展“人肉搜索”、传播信息并造成骚扰后果,相关责任人会被依法追究刑责。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遭遇“人肉搜索”和线下滋扰,应及时留存证据、报警维权;普通网友也要严守法律底线,切勿以追捧为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普法后记 一纸侨批,跨越山海;十八年汇款,一世的信义。电影《给阿嬷的情书》让观众得以窥见,在通信阻隔的年代,一封封家书如何承载起扶养的责任与思念的重量。侨批之所以珍贵,不仅因为它是特定历史的见证,更因为它凝结着中国人“信义重于山”的精神底色——木生对淑柔的牵挂、南枝对陌生人的守护,都用最朴素的方式诠释了“善”与“诺”。当这份深情走进法律的视野,我们看到的是规则的精密与温度并存。愿每一份跨越时空的深情,都能在法律的守护下,既有信义的重量,也有规则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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