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司对外欠债未还,股东却隐瞒该事实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妄图以此“金蝉脱壳”、逃避还款责任,这样的操作可行吗?近期,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驳回某公司原股东要求撤销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原股东须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晰划定简易注销的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2000年5月底,龙岩一家主营汽车及汽车配件销售的公司正式成立,营业期限至2020年5月底。公司成立初期,股东为蓝某丙、汤某、邱某,3人合计出资208万元。此后,公司股权历经多次变更:2005年,股东变更为蓝某丙、蓝某乙;2012年,股东变更为江某、蓝某乙;直至2015年8月25日,股权变更完成,公司注销前的登记股东确定为蓝某甲、蓝某乙,2人分别出资21万元、187万元。 2017年5月中旬,陈某因借贷纠纷,将该公司及原股东蓝某丙诉至新罗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该公司及蓝某丙共同向陈某返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但该公司与蓝某丙均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8月,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4月底,在公司尚有未清偿债务、强制执行程序未终结的情况下,蓝某甲、蓝某乙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虚构公司无债权债务、已完成清算的虚假事实,违规办理了公司简易注销登记。2025年7月,陈某得知公司已被注销后,向法院申请追加蓝某甲、蓝某乙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追加2人作为被执行人,对该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蓝某甲对该裁定不服,以自己未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债务不知情、未从公司获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追加裁定,并免除其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蓝某甲针对其“未参与经营、不知情、未获益”的主张,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该公司在负有明确未清偿债务、处于强制执行阶段的情况下,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办理注销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蓝某甲作为公司注销前的登记股东,应当知晓公司存在未决债务,仍作出“债务已清偿完毕”的不实承诺,违规办理简易注销,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债权人陈某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蓝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各类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根本准则。简易注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守法诚信的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绝非股东逃避债务、规避责任的“免责通道”。 股东作为公司法定的清算义务主体,在公司终止经营、办理注销登记前,必须依法履行清算程序,如实申报公司债权债务,恪守契约精神,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得隐瞒、规避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在简易注销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隐瞒公司未清偿债务,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相关责任人无法举证证明自身已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不知情,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此外,违规办理简易注销还会导致相关责任人被纳入信用惩戒名录,限制其后续市场准入、融资贷款、招投标等各类商事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