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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5:57:04

省高院发布福建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作者:本报记者 郑力宇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6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从诉讼类型上涵盖了生态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从保护范围上,涵盖了森林、海洋、国家公园、湿地等多个生态系统;从结案方式上,涵盖了依法判决和自愿调解;从审理法院上,涵盖全省九地市法院及厦门海事法院,是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司法成果的集中体现。

案例1:郭某东、余某平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初,郭某东、余某平与陈某祥(另案处理)共谋走私渔货入境销售。2022年5月20日至6月5日,郭某东与余某平在禁渔期多次驾船前往闽南渔场附近海域,使用禁用桁杆拖网开展非法捕捞,捕获螃蟹、杂鱼等渔货,违法所得9.15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郭某东、余某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聘请生态技术调查官出具技术意见,认为依据《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规定,在休渔期间、休渔海域使用禁用拖网、围网作业,造成的间接损害应以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的十倍计算。后郭某东、余某平委托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代为购买红树林碳汇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东、余某平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郭某东、余某平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共同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郭某东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其所犯数罪依法并罚;对余某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故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一方面,人民法院主动走访海洋与渔业局、水产研究所等部门,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作为法官助理参与诉讼活动,全流程参与调查取证、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等审判环节,重点针对生态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等核心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开发碳汇产品,创新“认购红树林碳汇”替代性修复模式,助力蓝碳资源价值实现。引导被告人委托第三方认购红树林碳汇项目并依法注销,依托地方财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科目,费用直接用于红树林营造及管护,推动构建起“核算—认定—注销—管理”的蓝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案例2:赖某标诉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赖某标因订购了新能源汽车,欲在其所有的三明市某新村负一层车位安装充电桩,故向小区物业公司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要求出具同意其安装充电桩的相关证明。该物业以在小区无法满足所有电动车充电桩电表安装,对先申请的业主出具同意书存在不公,加之在地下室安装充电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为由,拒绝出具相关证明。赖某标遂诉至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安装充电桩时因布设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并非须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事项,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加以阻挠。故判决厦门某物业管理公司三明服务部应向赖某出具同意其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做实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大局,坚持遵循诚信原则,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居民区安装充电桩所引发的物业服务义务范围、用电设施准入与消防安全保障等热点问题,将在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等便利纳入物业服务的义务范围,依法保障业主的权益,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协助安装、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预防损害的发生,营造了有利于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良好氛围,把在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司法裁判全过程,是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范例。

案例3:陈某森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某国有林场在某村实施森林抚育择间伐项目。2023年2月底,陈某森受让伐区木材销售权后,为木材运输便利,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在其受让的伐区外开路,砍伐道路沿途及周边的松树、杂木并造材至案发。经鉴定,陈某森盗伐某国有林场所有的林木立木蓄积量为21.2861立方米。

一审期间,陈某森自愿通过“补种复绿”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与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修复协议,并缴存履约保证金。二审期间,陈某森又自愿进一步赔偿森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将赔偿款专项用于福建碳中和林项目。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陈某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雇请他人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砍伐林木,数量较大,造成林木资源破坏,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龙岩市林业局委托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对涉案被砍伐林木进行功能损失评定,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出台的《福建司法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价值量核算方法》核算服务功能损失价值,实现了对受损森林植被及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完整修复。考虑到陈某森认罪悔罪,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遂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本案系人民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借力行政机关专业技术能力,丰富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查明方法,探索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生态损害修复赔偿的典型案例。一方面,人民法院将恢复性司法贯穿于审判全过程,与林业部门密切协作创新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及价值核算方法,引导被告人在修复受损森林植被的基础上,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认购碳中和林项目,确保受损生态系统得到及时、全面修复。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同时,高效解决了森林生态系统损害的修复问题,避免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司法审判质效。

案例4:福州某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诉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编制《武夷山国家公园2022-2025年松材线虫病防治总体方案》,预计2022年枯死松木数量约3900株。2022年4月,福州某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经招投标,与公园管理局签订《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标的为武夷山国家公园2022-2025年松材线虫病防治四年绩效承包项目;合同总金额2063.9万元;2022年清理任务为全域松枯死木等。

2022年4月至12月,该生物公司超额清理松枯死木5263株。同年11月,公园管理局应急防控实施方案载明,持续高温干旱极端天气导致公园原景区死亡松树近3万株,远超预算数量。生物公司认为,因不可抗力导致履行合同出现重大困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公园管理局支付案涉合同原预算范围内第一年90%项目款等。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22年极端干旱天气是造成武夷山国家公园松材线虫和松枯死木数量暴增的主要原因,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案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生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园管理局支付合同义务已履行部分的价款。判决:解除案涉《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公园管理局支付生物公司项目款588万余元等。公园管理局提起上诉,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守护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支持监督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依法确认行政协议效力,破解合同僵局,有利于具备相应防治能力的主体及时承接案涉项目以有效阻断国家公园区域内病虫害蔓延。本案的依法审理对于保障国家公园森林生态功能安全稳定,服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5: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与林某正等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林某正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高某祥驾驶船舶到福安市湾坞镇等海域非法盗采海砂17次,累计11295.33立方米,并用以销售谋利。林某正、高某祥均以非法采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林某正、高某祥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68万余元。

厦门海事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主持各方当事人就案涉损失赔偿达成“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调解协议。二被告连带赔偿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护费用680298.19元,其中18万元由二被告以自愿认购并委托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分三年履行,剩余赔偿款项由二被告通过公益性劳务代偿方式履行,承担福安市湾坞镇海域海洋环境治理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等,期限酌定为三年,期满后劳务不足以抵偿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该调解协议经公告送达生效后,被告已依约购买了首期2400吨海洋碳汇,并积极通过劳务履行其他义务。

【典型意义】

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海事法院通过“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既避免因被告赔偿能力弱引发的执行难困境,也破解赔偿款与治理修复脱节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碳平衡的目的。本案探索并丰富了海洋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机制,创新海洋生态司法,在“一案一修复”中凸显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作用,是海事法院助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的积极实践。

案例6:郑某秀与某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仙游县大济镇、度尾镇作为福建省知名文旦柚特色产业核心产区。20年前,郑某秀与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承包期限届满后租赁地块上林木归村民委员会所有。承包期间,郑某秀在该地块上大部分种植柚子树,现已形成稳定产出。承包期限届满后,双方就果树权属产生严重争议:村民以合同约定“林木归属村民委员会”或“林随地走”为由,主张果树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方则以长期投入、土壤改良、设施建设、管护培育为由,主张文旦柚树应归其所有并由其自行移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承包方诉至仙游县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主动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法院报告风险研判与化解思路,在县委、县政府统筹协调下,联合县司法局、属地乡镇、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多部门构建协同化解机制。为确保补偿标准客观公允,由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对文旦柚果树价值进行评估。法院坚持“生态优先、民生为本、风险防控”原则,组织多轮释法调解,平衡集体权益与承包方合法投入,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文旦柚果树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按照第三方评估价值向承包方支付合理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该案例入选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第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典型经验做法”。案件涉及县域60余件同类潜在纠纷,事关文旦柚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集体资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与农村生态安全,具有广泛代表性。仙游县人民法院主动靠前、预警预判、系统施策,在政府统筹下强化部门联动、类案统筹、源头治理,通过第三方评估+司法调解模式,既维护集体土地与林木权益,又充分保障承包方合法投入,避免因无序移植、砍伐造成生态破坏与产业震荡,切实守住生态底线、民生底线、稳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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