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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办法官上门释法、耐心沟通,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范某某系莆田某公交公司员工,2025年2月的一天,他驾驶公交车途经荔城区某人行横道路段,与步行的73岁老人陈某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经交警认定,范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先后进行7次手术治疗。经鉴定,陈某6级、9级伤残各1处。另查明,案涉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诉至荔城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范某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因陈某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鉴定程序随即启动。经办法官全面分析案情后,决定采用“齐头并进”模式:一手抓鉴定程序稳步推进,一手抓调解工作同步进行。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兼顾司法效率与办案质效的统一。 在审查双方证据后,经办法官依法拟定调解方案,并积极与陈某、保险公司及公交公司沟通协调,逐步缩小各方预期差距。针对公交公司提出的异议以及对调解结案存在的顾虑,法官上门进行释法析理、案例分析。通过近一个月的不懈努力,法官用专业和耐心逐一化解了当事人的心结。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交公司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非医保费用1.1万元(已支付),保险公司自愿在收到法院调解书30日内一次性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0.9万余元(其中,已支付垫付款18.9万元,尚余52万余元),并同意保留陈某后续更换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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