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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7:25:32

租客单方解约 房东放任损失 法院:租客应承担违约责任,房东坐视损失放大自负其责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吴丹铃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租房合同约定租期为1年,中途不想租了,租客单方面说不租就真的“解约”了吗?房东“放任不管”导致房屋空置多月,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租客擅自搬离、提前退租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与小阳(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小阳承租闽侯案涉房屋,租期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每月租金1800元,按月支付,押金1800元。同时还约定由小阳承担水电费,若小阳违约,应向小丽支付金额为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4年7月中旬,小阳因个人原因通过微信向小丽提出不再继续租赁房屋后,自行搬离房屋,搬离前的租金已支付完毕。小丽不同意解除租赁合同,7月底上门查看发现房屋已空置,房屋内遗留了部分生活垃圾。8月,小丽多次通过微信向小阳催交欠付的电费。9月,小丽通过微信向小阳催交租金及电费,小阳均未回复。此后,小丽未再联系小阳。

合同到期后,小丽诉至闽侯法院,请求判令小阳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逾期交房违约金、拖欠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小阳提出抗辩,称2024年7月租赁合同已提前解除,无须承担搬离后的租金。但小阳作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其搬离案涉房屋、双方租赁合同陷入僵局后,也未按照法律规定以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合同,故对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小丽作为守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小阳已于2024年7月明确提出不再续租的请求,并腾空房屋,之后也不再交纳租金及水电费,已用行为明确表示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但小丽一直拒绝接收房屋,造成涉案房屋空置10个月,因此小丽应当对其扩大损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合同终止前,小阳应当依约向小丽支付租金,综合双方沟通情况、小阳搬离时的房屋情况,法院酌定2024年9月14日为小丽自行收回案涉房屋的合理时间。法院判决小阳支付小丽2个月租金3600元,违约金1800元(与押金对抵)以及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900元,共计6300元。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多为长期性合同,履行期间极易出现双方难以预料的风险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承租人作为违约方不享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出租人享有解除权但又不存在解除合同的意愿,从而形成合同僵局。出租人怠于行使解除权,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对于不正当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权主张。

此案中,小阳私自退租搬离,不产生解约效力,理应承担合同终止前的租金以及违约责任。同时,守约方亦不能怠于行使权利,小丽明知小阳搬离,却放任房屋空置数月,由此扩大的损失不予支持,合同终止的时间应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法官提醒

日常租房过程中,“随口一说不再租住就能退租解约”是大众极易陷入的法律认知误区。租赁合约存续期间,承租人不可任性单方面提前退租毁约,出租人也不可在对方违约后坐视损失扩大。房屋租赁事关双方切身利益,租赁双方都应坚守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恪守合同各项条款约定。租赁关系难以维系,应当第一时间友好协商,依照正规流程依法办理解约手续、理清费用账目,理性化解租房纠纷,唯有依规履约、诚信处事,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建规范有序的房屋租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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