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约定月休4天,员工却起诉公司支付“加班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加班费支付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小谈(化名)入职厦门某汽车服务公司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休4天”,每天上班时间为8:00到18:30,中午不休息。公司通过股东个人账户按月发工资。 2025年3月3日,小谈以公司未足额发工资、降薪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加班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公司则辩称:小谈自己负责考勤工作,却从未对加班提过异议;“月休4天”是双方约定好的,法定节假日正常上班不属于加班情形。之后,小谈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并没有申请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小谈提交的考勤表可知,她在2024年3月至2025年2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合计56天,法定节假日加班6天。公司也无法证明发给小谈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加班费。 此外,公司存在克扣工资的行为,小谈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对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3月3日解除;公司支付小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工资、加班费等8万余元。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在该案中,员工的每周工作时长严重超标。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法定休假日期间应得的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法官提醒 劳动者要保留好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等证据,增强依法维权能力。用人单位要树立合规用工意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流程,避免因违规用工承担不利后果。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