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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诈骗案件审理,应坚持定罪量刑与追赃挽损并重,将涉案财产处置纳入庭审实质化审查,构建涉案财产审查、处置程序,组织控辩双方、被害人、案外人,针对财产来源、权属、性质、流向举证质证与辩论,以庭审查清赃款去向,为精准处置奠定程序基础。对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应区分案外人所有、赃款与合法资金混合购置、赃款购置并由案外人代持等情形,坚持“一物一析、穿透认定”,既确保对赃款的全链条追查和一追到底,也要兼顾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人钱某以经营浙江某地区医院的医疗设备为由,欺骗被害人张某合作,由张某负责出资,钱某负责办理从业资质、联系挂靠公司、采购医疗设备以及向医院供货等。至2023年12月,张某陆续向钱某支付投资款共计1.7亿余元。为获取张某信任及持续出资,钱某以投资盈利名义陆续返还给张某1.3亿余元,实际骗取钱款4000余万元,钱某将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高档消费、购买房产、豪车、请客送礼,直至被抓获。但钱某到案时名下仅有一套20年前与前妻共同购置的房产、一辆汽车和1万余元银行存款,直接可供追缴、执行的财产寥寥无几,张某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挽回希望渺茫。 二、裁判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9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2.扣押在案的由案外人李某等人退出的钱款35.5万元,由扣押机关退赔给被害人;继续追缴钱某违法所得42956397元,退赔给被害人。3.冻结在案的钱某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11999.89元及孳息;查封在案的A房产,依法变价后归属钱某的房产份额(占总房款的76.52%),退赔给被害人;查封在案的B停车位以及理想牌汽车,依法变价后所得的款项,退赔给被害人;上述冻结的账户资金和查扣的房产、车辆变价款,均可予抵扣上述第二判项中继续追缴钱某违法所得部分,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钱某的等值财产。4.扣押钱某所有的两部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笔记本以及不属于应追缴的房产、车位证等材料,返还给相关权利人。5.查封在案的C房产、D停车位待诉讼终结后由查封机关予以解封。 三、评析 该案系典型的数额巨大、赃款隐匿、财产分散、权属复杂诈骗案件,若仅就案办案、单纯定罪量刑,极易形成“罪行被判、损失难追”的空判局面,既无法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也难以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侦查中,公安机关发现钱某与前妻联系密切,且其前妻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于是以此为突破口展开进一步调查,最终查扣了钱某前妻名下4套不动产。但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登记在谁的名下,通常就视为谁的财产,要处置登记在作为案外人的前妻名下的不动产,面临法律上的阻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追赃挽损贯穿审判全过程,在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构建起“程序实质化、认定精准化、履职规范化、追赃全程化”的涉案财产处置机制,通过专门庭审程序对涉案财产分类甄别处置,具体阐述如下: (一)构建涉案财产处置特别程序,提升庭审实质化水平 该案突破传统刑事庭审“重定罪量刑、轻涉财处置”的固有模式,设置相对独立的涉案财产处置独立程序,将涉案财产权属认定、证据展示、处置意见等作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核心内容,充分发挥庭审实质化审查作用。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公诉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关键案外人(被告人前妻)围绕登记在被告人及其前妻名下的多套不动产的购置资金来源、权属、性质等方面逐一举证、质证、辩论,充分保障各方陈述事实、提交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重点查清了赃款转化成购房款的过程及数额、不动产登记与实际出资不一致的原因等关键事实。该程序不仅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案外人的财产权、被害人的知情权与求偿权,更从程序上确保涉案财产认定的客观、真实、合法,为后续精准处置奠定坚实基础,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涉案财产“庭审无法查清、判决笼统认定、执行无法处置”的问题。 (二)坚持分类甄别处置,破解复杂财产权属认定难题 该案涉案财产数额巨大、形态多样、权属关系复杂,尤其是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存在四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情形,宁德中院坚持“一物一析、分类处置”,对每一笔财产作出精准裁判:1.被告人与其前妻多年前合法购置的共有房产,在二人离婚时协议归前妻所有并由前妻实际占有,但没有变更登记,该房产的权属确认不属于刑事案件审查范畴,不在该案中处置,应待确权后将属于被告人合法财产的部分用于退赔被害人。2.被告人用诈骗所得与前妻的合法财产共同购置的房产,在查明出资比例后,将诈骗所得出资部分对应的房产份额,在房产依法变价后退赔被害人。3、被告人用诈骗所得购置并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不动产,属于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依法变价后的钱款退赔被害人。4.被告人前妻用自己合法资金购置的不动产,与该案犯罪无关,依法予以解封并返还权利人。同时,针对案外人代被告人偿还被害人的债务,查明系被害人向该案外人借贷后被被告人所骗,在该案外人、被告人、被害人三方一致同意免除被害人的债务后,视为被告人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以上财产分门别类的处置,既不侵害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也绝不放纵任何赃款赃物逃避追缴,既尊重了各方的意思,也确保了司法权威。 (三)坚守审判职能定位,平衡能动司法与中立裁判 在涉案财产处置过程中,宁德中院始终恪守中立裁判地位,同时积极履行司法引导、协调、推动职能,精准把握主动作为不越位、居中裁判不缺位的平衡点。一方面,充分搭建多方沟通平台,4次开庭中,3次专门针对财产处置,庭外则进一步释法明理,协调、调动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案外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向各方释明刑事退赔政策、财产认定规则及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在各方努力下,被告人前妻自愿将其合法出资的房产份额用于退赔被害人、案外人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及免除被害人债务数百万元,最终累计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另一方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涉案财产证据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固定财产来源、出资、流向、权属等关键证据,并排除证据间矛盾,确保每一笔涉案财产的处置经得起时间检验,如侦查阶段被告人承认用赃款全额购置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前妻名下,但审判阶段调取的银行记录却体现购房款大部分出自前妻的银行账户,经指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补证,被告人承认系其将钱款取出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前妻,再通过前妻的账户购置。 (四)坚持赃款去向一追到底,深化侦诉审协同追赃机制 针对实践中大量诈骗案件存在的“赃款挥霍一空、追缴流于形式、损失无法弥补”的财产空判问题,该案从侦查阶段就一直坚持追赃挽损不松劲、赃款流向查到底,打通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追赃链条。法院加强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被告人用于购置不动产、人情送礼、高消费充值、隐匿转移的赃款进行全面追查。通过细致梳理资金流水、财产交易记录、消费凭证等客观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查实被告人用赃款在某车行消费1200余万元、某烟酒行消费300余万元、某餐厅消费近百万元,还成功将被告人用赃款购买但登记在前妻名下的不动产、向公职人员赠送的礼金、车行充值款等隐蔽性财产追回,将纸面判决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补偿,最大限度弥补了被害人损失,也促成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 通过上述举措的推动和各方共同的努力,最终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服从一审判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有效避免了空判,为重大涉财刑事案件财产处置与追赃挽损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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