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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启动情形的条文表述较为原则,只要案件符合法定再审情形即可启动再审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上诉直接申请再审、未缴纳上诉费被按撤回上诉处理后又申请再审,以及义务已履行完毕或已申请执行后仍申请再审等情形。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面临认定标准不统一、处理方式差异化的现实困境。民事诉讼法仅对起诉条件作出规定,尚未在制度层面确立“诉的利益”概念,但司法实务中已开始运用该理论对案件是否应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判断。由于对“再审利益”的理解与释明存在分歧,导致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呈现多样性特征。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再审利益理论的内涵与适用规则,对完善再审程序规范、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民事再审案件中再审利益的实证分析 在四级审判职能下,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比较具有代表性。本文以某中院2021-2025年审理的某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为样本,对民事再审案件是否具有再审利益进行分析。 (一)按年份统计 某中院近五年被某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民事案件分布情况:2021年审理22件,2022年审理14件,2023年审理17件,2024年审理6件,2025年审理11件,可见在再审利益衡量下,案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表一:某中院2021-2025年民事再审情况
(二)按案由分析 民事再审案件70件中,合同纠纷类案件53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5件,物权纠纷案件2件,劳动争议案件2件,非诉程序案件3件,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1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4件。可见从各类案件的占比看,合同纠纷类再审案件的数量最多53件,占75.71%,涉及再审利益判断的需求也最大。 表二:某中院2021-2025年民事再审案件案由占比分析
(三)按裁判结果分析 对70件民事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统计得出,改判案件30件,发回重审案件13件,维持原判案件7件,调解案件8件,准许撤诉并撤销原判案件2件,终结诉讼案件1件,驳回起诉案件7件,按一审程序再审案件2件。由此可以看出,仍有无再审利益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表三:某中院2021-2025年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结果
二、民事再审利益认定及处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上述70件民事再审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就再审利益存在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一)认定缺乏法律条文支撑 现行法律中未明确出现再审利益的概念,通过对选取的某省高院指令再审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在无再审利益的案件中,裁判主要是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或者法律适用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再审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目前民事诉讼法只针对具有再审利益的情形进行列举,对无再审利益的情形尚无法律进行直接规定。 (二)实体与程序认定失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具有再审利益,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当前对再审利益的认定从实体领域大量扩展到程序领域。以往主要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角度认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具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但现在大量案例以程序原因认定申请人不具有再审利益,而程序失权的情形更为复杂易引发争议,程序方面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违法的具体情况外,当前审判实践中还存在当事人在一审裁判后无正当理由未上诉,在一审裁判生效后申请再审或是一审判决超过六个月后,以程序违法申请再审,此时对于案件是否具有再审利益争议较大。 (三)处理方式不一致 申请人不具有再审利益时,是从程序上“对其再审申请不予审查”还是实体上“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在理论层面和裁判理由角度存在差异,实务中处理方式也不一致。在70件民事再审案件样本中,法官对于无再审利益的案件处理方式不一致,有7件案件在进行实体审理后,认为再审请求不成立,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后予以维持原审判决,有10个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再审可能出现程序空转,浪费不必要的司法投入,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以调解书或者准许撤诉并撤销原判的方式结案。 三、完善民事再审利益的构建标准和路径 再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民事案件必经的程序,只是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才能适用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一)民事再审利益的立法构建 对再审利益进行立法构建可以平衡司法效率以及当事人权利救济,有效防止再审程序被滥用。 1.再审利益的概念界定 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利益没有规定。目前关于再审利益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有进行阐述,核心观点整理如下:再审利益是诉之利益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当事人因生效裁判错误导致其法益受损,且该损害无法通过其他程序救济,须通过再审改善法益状态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我们应明确再审利益的实体与程序要件,实体要件:当事人受生效裁判不利影响,且再审能实质改变权利义务关系。程序要件:不存在程序失权事由(如未上诉、放弃二审答辩),且未滥用诉讼权利。 2.确定民事再审利益的排除情形 对不具有再审利益的再审申请,按照不同情形进行类型化,能够使再审利益有无的认定更加清晰。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不再具有再审利益的情形:一是实体上无再审利益的情形,仅对原审部分事实申请再审;对未上诉部分事实申请再审;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范围申请再审;原审未判决申请人承担义务或未损害其利益;申请人在原审中未提出主张,再审中首次提出;新事实导致再审无实际意义。二是程序上无再审利益的情形:申请人已通过其他程序(如执行异议、另案再审)获得救济;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案件生效后又申请再审的;上诉后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后申请再审的;二审上诉自行撤诉后申请再审的;超出生效裁判六个月后申请人以诉讼时效等问题申请再审的。 3.配套制度的协同完善 强化配套制度,可以有效实现当事人权利救济与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平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再审期限的合理设置。借鉴德国“不变期间+除斥期间”模式,规定当事人应在知悉再审事由后1个月内申请再审,但自裁判生效之日起满5年的不得申请。二是再审与执行的衔接。明确再审审查不影响原裁判的执行,但法院可依申请或职权裁定中止执行。对于再审改判的案件,执行程序应优先恢复原状,保障当事人权益。三是再审利益的程序保障。在审查阶段,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再审利益的判断标准及可能后果,避免当事人因程序不明而滥用再审申请。 (二)民事再审利益的司法路径 再审利益的司法实现路径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构建。 1.梳理再审利益认定依据的逻辑顺序 再审利益是诉之利益在再审程序中的具体投射,尤其在再审审查程序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再审审查阶段着重考量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具备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该必要性与实效性的判断必须以再审申请为逻辑起点,如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获得救济(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情形为通过另案诉讼解决争议),其针对原审案件提起的再审申请因缺乏必要性而不具备再审利益。法官在处理再审利益判断案件时,应遵循以下逻辑: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事由、申请期限、主体资格等明文规定进行判断;当法律规定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时,再结合公平正义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论证;最终在保障当事人诉权行使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寻求平衡,作出终局性判断。 2.限制再审利益的不当判定 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必须对法官进行利益衡量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首先,必须通过立法层面明确界定再审利益、不具有再审利益的具体情形及其相应处理方式,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的指引,有效避免在个案处理中出现认定范围的不当扩大。其次,法官必须始终秉持对法律法规的尊重。当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确保司法裁判的合法性与统一性。而当法律存在空缺,或者某些法律概念尚不明确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基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进行审慎、合理的判断。再次,严格限制法官在再审案件中采取利益衡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条件的规定属于实质判断范畴,其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列举了应当再审的情形。 3.不断提升法官的司法素能 申请人没有再审利益申请再审时对再审利益的判断难度相对较大,法官在案件审查时不仅应当根据法律规则的刚性约束,还应当考虑法官的专业思维与价值判断,这要求法官既要夯实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法律条文,又要将专业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形成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为此,必须构建系统化的职业培训体系,提升法官的专业技能与理论水平,同时深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育崇高的法治信仰与职业品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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