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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1:35:52

邻居双双擅改入户门 被判各自恢复原状 法院: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钕婷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自家入户门能随便改开启的方向吗?答案是否定的。近日,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依法判决邻里双方将案涉入户门恢复原状。

案情回顾

王某、陈某是同层邻居,两家的入户门呈直角,王某日常回家要经过陈某家门口。

2024年,王某突然发现陈某将他家的入户门位置向外移动,向上扩高,并将外开方式改为从里往外开,占用到了两家门口的公共通道,导致通行变窄。发现问题后,王某向物业投诉,要求陈某整改恢复原貌。

对此,陈某提出异议,认为王某此前也存在加宽、加高入户门、凸出门洞的改造行为,且小区多家业主均有同类改造情况,自己改造入户门并无不当。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邻里矛盾持续激化。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获悉情况后介入调解,组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署《承诺书》,约定陈某在规定期限内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王某自愿承担2000元改造费用,若陈某逾期未完成整改,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随后,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向王某、陈某先后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王某、陈某存在侵占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部分的问题,要求其恢复原状。然而,双方均未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各自的入户门,亦未履行《承诺书》的内容。

为此,王某诉至惠安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将入户门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而陈某也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王某拆除违建入户门,恢复至开发商原尺寸。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此案中,王某、陈某作为同一单元楼层具有相邻关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首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体现,王某加宽、加高其入户门尺寸,陈某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外扩至与承重梁外沿齐平,均系未经批准的擅自改动行为。在案证据亦未能证明该改动系基于其住宅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故应认定系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王某加宽入户门、使入户门凸出门洞,陈某改变入户门开门方式、外扩入户门,均在一定程度上占用公共通道,特别是两门打开时对正常通行和消防安全造成更大影响,在紧急疏散时存在安全隐患。

此外,相邻两家入户门应在高度与宽度上尽可能保持一致,若仅允许王某将入户门加宽加高,陈某按原设计安装的入户门则明显小于、低于王某的入户门,超出相邻权人的容忍义务限度,理应予以纠正。

法院认为,入户门虽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但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即使小区存在其他同类型改造行为,也不能免除单个业主的侵权责任。而双方行为侵占公共空间、影响正常通行、存在安全隐患且超出一般相邻权人的容忍限度,均应予以纠正。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王某限期将案涉入户门的尺寸(含门框)、规格、位置、开门方式等恢复至与原设计一致。

法官说法

安居生活需业主共同守护。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尽管入户门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但业主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因擅自改装入户门侵占共有部分、侵犯他人相邻权。

法官提醒

广大业主在装修改造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杜绝侵占公共空间、损害邻里权益的改造行为。处理邻里相邻关系,应坚守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相互包容、彼此体谅,共同维护安全、有序、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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