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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4:26:09

围墙倒塌砸伤工人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各方均有过错,应共同担责

作者:徐林煌 王美钦 钟庆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围墙突然倒塌,导致施工工人受伤,各项赔偿应由谁承担?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厘清划分赔偿责任比例,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4年,李某在老家自建房屋,并将房屋建造承揽给常年从事这项业务的范某,范某雇请丘某一同施工,丘某、范某形成劳务关系。

2025年1月,李某在自家门口与村小道接壤处砌筑一堵围墙,还在围墙上方堆积黄泥巴,未排查围墙安全隐患。丘某按照范某安排,到李某家门口水泥小道上切割水泥路面,随后使用冲击钻开挖排水沟。在施工过程中,身旁的围墙突然倒塌,丘某躲避不及被砸伤后送院治疗,后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丘某遂将李某、范某诉至上杭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属“多因一果”侵权责任纠纷,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各方过错共同作用的结果,应根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李某作为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在围墙上方堆积黄泥巴增加荷载,未排查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范某作为丘某的雇主,为接受劳务一方,进驻施工场地多日,对现场地貌和环境应当熟悉,却未发现围墙及上方堆积物的安全隐患,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或提醒警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丘某作为具有一定建筑施工经验的成年人,应当预见使用冲击钻施工产生的震动可能引发周边构筑物坍塌风险,却未采取防范措施,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故其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承担40%赔偿责任,范某承担30%赔偿责任,丘某自担30%责任。

法官说法

农村自建房施工领域的侵权纠纷,常涉及“多因一果”责任认定,需要对各方主体综合分析责任承担。

作为建筑物所有人,须对自建房屋及附属设施(如围墙、脚手架等)定期排查安全隐患,避免因设施不安全造成他人损害;若将工程承揽给他人,还须核查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

作为承揽人(雇主)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巡查,排查隐患并采取防护措施,向雇员进行安全提醒和培训,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保障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作为施工人员(提供劳务一方)在作业时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充分预见施工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切勿心存侥幸,当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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