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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开门杀”是日常出行中极易忽视却危害极大的交通隐患,驾乘人员一旦疏于观察、违规操作,就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今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乘车人“开门杀”致人损害时,保险公司、乘车人及驾驶人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类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此前,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乘车人“开门杀”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该裁判结果与新出台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神高度一致,引导社会公众规范出行行为。 案情回顾 几年前,郑某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泉州市鲤城区某路口路段时,违反禁止停车标志违规停车。随后,后座乘车人洪某在打开车门时未确认周边路况,不慎与傅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傅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洪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傅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傅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10.2万余元。经查,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傅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4年1月将郑某、洪某及涉案保险公司诉至鲤城法院,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由于伤情几经鉴定,该案最终于近期开庭审理。鲤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此起交通事故系郑某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范畴。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应作为定案依据。 郑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违规停车且在乘车人开车门时未尽到提示、注意义务,洪某作为乘车人开门时未观察周边路况,二者的过失行为相互结合、密不可分,构成共同侵权。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书已对驾驶员和乘车人作出责任划分,但对于受害者而言,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是一个整体,驾驶员与乘车人都是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且一辆机动车只能单独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驾驶员与乘车人的侵权行为后果,均应归属于机动车一方的事故责任范畴,故保险公司应对机动车一方整体的责任予以赔偿。 经依法核算,傅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总计21.2万余元。因案涉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傅某2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足额履行赔付义务。 法官说法 今年6月30日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明确,乘车人开车门引发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驾驶人与乘车人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的公正审理与妥善解决,既依法维护了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伤者及时获得足额赔偿,又厘清了“开门杀”事故中驾乘人员的责任边界,明确了此类情形下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开门杀”看似偶然,实则源于驾乘人员的疏忽大意。机动车驾驶人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切勿在禁停区域违规停车,停车后要及时提醒乘车人注意周边安全,仔细观察后方行人、非机动车动态,尽到安全提示和管理义务;乘车人开门下车前,一定要养成“一观察、慢开门”的习惯,确认周边无行人、车辆通行后再缓慢打开车门,杜绝贸然开门引发危险。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以该案为鉴,时刻绷紧安全弦,规范驾驶、文明乘车,从源头防范“开门杀”事故发生,共同守护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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