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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5 16:53:39

舞蹈室“领舞之争”引网暴 被恶意诽谤该如何维权

作者:徐林煌 蔡莉 整理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吴女士:我和小觅(化名)在同一家舞蹈室学习,我和她一直竞争领舞的位置。前段时间,小觅在舞蹈练习群内擅自发布了我的练舞视频,并配文造谣我“靠不正当关系抢占领舞位置”,还引导群内人员转发扩散。后续该视频被传播至各大短视频平台,大量陌生网友对我肆意辱骂、进行人身攻击。受此影响,我身心俱疲、精神压力巨大。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我该如何维权?

【解答】

凌美英(长汀县检察院检察官):吴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害。小觅在未经你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公开你的个人练舞视频,属于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涉嫌侵犯你的肖像权。同时,其捏造“靠不正当关系抢位置”的不实言论并公开扩散,误导公众对你的个人品德、职业品行产生负面评价,严重贬损你的社会声誉,已构成对你的名誉权的侵害。

针对网络侵权扩散的问题,你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网络侵权避风港规则,第一时间向相关短视频平台、社交群组运营方发起投诉,要求平台立即采取删除作品、屏蔽内容、限流禁止传播等处置措施,及时阻断侵权信息扩散,避免损害持续扩大。

若该造谣视频的点击量、浏览量、转发量达到法定标准,引发大规模负面舆论,导致你遭受网络围攻、生活与学习严重受扰、精神损害严重的,相关责任人的行为不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可能涉嫌构成诽谤罪。届时,侵权人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等多层级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跟风转发不实视频、肆意辱骂造谣的网络用户,情节严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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