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6-06-16 15:29:34

体育课打羽毛球受伤,各方权责如何界定? 法院:适用自甘风险法律规定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黄新星 曹伟泓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校园体育活动是青少年强身健体、锤炼品格的重要载体,但体育运动自带对抗性与风险性,运动过程中突发磕碰、意外损伤时有发生。当校园体育意外发生,受伤学生能否追责对打同学?学校是否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运动意外的风险究竟该由谁承担,一直是校园侵权纠纷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学生羽毛球运动受伤纠纷案件,依法适用自甘风险法律规定,正视体育运动固有风险,厘清校方教育、管理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回顾

张某某、黄某某系闽清某中学高三同班同学。2024年9月,在一次体育课上课期间,张某某、黄某某在学校羽毛球场参与羽毛球双打,两人同为一队。在运动过程中,张某某朝黄某某接球方向看去,在同一瞬间黄某某接打对向来球,该球往张某某面部方向飞去,击中张某某左眼。张某某受伤后第一时间,黄某某陪同其到校医务室查看伤情,后学校老师送张某某至县医院就诊,因医院就诊建议,当日张某某被送到福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眼前房积血,左眼球挫伤,左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玻璃体积血”。其间,张某某共计花费医疗费4.5万余元。

2025年5月,张某某家属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张某某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张某某此次损伤后,其护理期为45日,营养期为45日。”另外,黄某某的父母黄某、杨某某自愿支付张某某3000元补偿款,张某某遭受案涉左眼伤情时已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2025年7月,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黄某、杨某某、某中学共同赔偿其因损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8.8万余元;保留张某某后续治疗费用的诉权,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黄某某、黄某、杨某某辩称,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自甘风险的行为,黄某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时,黄某某、张某某正在上体育课,属于课上自由活动时间,某中学须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事故现场情况来看,无教师在指导或监督羽毛球训练,且羽毛球场地本身并不标准,加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由于黄某某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黄某、杨某某亦无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某中学辩称,张某某在案涉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7周岁,具备对羽毛球运动风险的判断与识别能力,其自愿与黄某某组队参与羽毛球双打活动,构成自甘风险,除黄某某的直接行为外,张某某无权就运动固有风险引发的损害向某中学主张责任;某中学已尽教育、管理职责,课前安全告知明确,场地设施亦符合安全要求,不存在过错;某中学已尽保护职责,事后即时处置、及时送医,善后措施到位。


法院审理

根据张某某的诉请并结合查明认定的事实,法院对张某某因伤造成各项损失共计17.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500元予以确认。经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存在2个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黄某某是否对张某某的受伤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此案中,张某某并非第一次参与羽毛球运动,与黄某某是同学,对自身和黄某某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张某某仍自愿参加此项运动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黄某某与张某某为羽毛球双打同队队员,一方面,在事故发生时黄某某系回击对向球,黄某某的行为属于羽毛球接球回击的正常动作,回击球击中张某某左眼并非黄某某故意行为导致;另一方面,羽毛球运动中参与者注意力主要集中于球体,非专业羽毛球运动员的黄某某对于对向发球采取迅速回击的行为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难以在击球瞬间注意到同一时刻回头的队友张某某,对球体的运动轨迹亦无法精准介入控制,黄某某不存在操作失误的行为,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综上,羽毛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结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故黄某某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黄某某不应对张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是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关于教育机构过错责任的规定,此案中,首先,发生案涉事故时是在某中学课程安排的体育课期间,而该课程由老师安排学生自由进行体育活动,自由活动的体育课程无老师在场对每个学生进行指导,由学生在学校运动设施内自愿开展与自身年龄认知、能力相匹配的运动。张某某此次受伤虽系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受伤,但系张某某与黄某某自愿参与羽毛球运动所致。张某某作为高中三年级学生,从事故发生前双方参与羽毛球运动的公共视频来看,其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羽毛球运动技巧,了解羽毛球运动的基本动作规范,该运动符合张某某年龄和身体特征,黄某某回击羽毛球时导致羽毛球击中同队张某某左眼的行为,学校老师即便在场亦无法阻止,故某中学在教育课程安排上不存在过错。其次,某中学提供的羽毛球场地平滑、无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符合学生体育活动的安全要求,不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最后,案涉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校医务室立即对张某某进行初步检查,某中学第一时间通知学生家长且有老师陪同就医,送医行为及时连贯,符合校园意外伤害处置规范。综上,某中学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张某某的此次受伤没有过错,故张某某主张某中学承担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体育运动因本身属性具备一定的对抗与人身风险,出现正当危险结果是被允许的。未成年人根据自身年龄和认知自愿参与体育课程活动的,应对自身和其他参与者的能力及该体育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根据自甘风险规则,参与者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存在过失,不属于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从事体育运动受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教育机构在损害后果发生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教育机构所承担的管理职责存在合理界限和必要限度。判断学校对事故发生是否具有过错,须结合体育课程设置是否合理、学校场地设施是否存在缺陷及安全隐患、应急管理处置是否妥当及时等方面综合考量。


法官提醒

依法适用自甘风险法律规定,正视体育运动固有风险,既尊重未成年人自主参与文体活动的权利,也引导青少年认清运动潜藏危险,树立风险辨识与自我保护意识,理性看待运动意外损伤,避免不当问责诉求;明晰教育机构管理义务合理限度,校方无须对不可预见、无法干预的运动突发意外承担责任。划定履职评判标准,只要场地设施达标、课程安排合理、事故处置及时,即认定履职到位,既防止过度苛责校方束缚校园体育教学开展,也督促学校常态化做好安全教育与风险提示,规范校园日常管理工作,助力营造包容合理的校园运动环境,推动学校正常开展体育教学活动。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