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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我是一名残障人士,前几天坐轮椅去商场购物。商场门前的无障碍坡道路面坑洼不平,我通行时轮椅发生侧翻,造成脚踝软组织挫伤。事后,我向商场沟通维权,对方却表示“无障碍坡道已经配齐,是你自己不小心导致意外”。请问这种情况下,商场是否要承担责任?我该如何合法维权? 【解答】 凌美英 (长汀县检察院检察官):王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保障无障碍设施完好可用、功能正常,能够满足正常通行使用需求。 该商场作为公共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辖区内的无障碍坡道负有日常维护、检修、整改的法定责任。其放任坡道路面坑洼破损、长期不予修复,留存重大通行安全隐患,是导致您轮椅侧翻、身体受伤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责任划分方面,若您自身存在明显过失,比如刻意快速通行、未规范使用轮椅、未尽基础安全注意义务等,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减轻商场的赔偿责任。但要明确的是,坡道坑洼破损属于设施本身的根本性安全隐患,并非个人轻微注意疏漏可规避的风险,因此您的过失通常不足以完全免除商场的法定责任。 在此建议您尽快固定完整证据,如拍摄留存无障碍坡道破损、坑洼的现场影像,妥善保管医院诊断报告、医疗缴费票据、就诊记录等材料,同时可留存与商场沟通的聊天记录、录音等凭证。维权可优先与商场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无果,可向住建部门、残联等相关单位举报投诉;争议仍未解决的,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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