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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6 15:29:34

员工签劳务合同被欠薪 快递公司被判承担责任 法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卢文俊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当前,快递、外卖等新就业形态因用工方式灵活而备受青睐,可某些用人单位却动起了“歪心思”,试图模糊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界限,以劳务合同为挡箭牌,逃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等用人单位义务。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快递业务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劳动争议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5年,黄某应聘为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并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约定岗位、薪资及“无须缴纳社保”,但合同中又明确以劳动关系要求黄某“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统一工作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快递公司管理也以劳动关系的标准,要求黄某每天必须打卡上下班,穿统一工服,按公司规划的路线派件,稍有不慎还会被罚款。

黄某工作期间也未察觉合同有异,直到离职后,快递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未结清,黄某拿着劳务合同申请劳动仲裁时,方才得知这份合同有“猫腻”,遂将快递公司诉至光泽法院。

法院审理

光泽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所从事快递派送属于快递公司核心主营业务,日常接受公司考勤管理、路线调度、规章制度约束及奖惩考核,具备强烈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双方虽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但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定要件,依法认定黄某与快递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某快递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法院判决由某快递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认定核心标准为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合同名称不决定法律关系性质。因此,用人单位若企图以签订劳务合同、临时用工协议、合作协议等方式,否定与劳动者用工关系,以达到规避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定责任的目的,在法律上是无法成立的。

而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要特别留意用工管理细节,受到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考勤考核、工作安排、奖惩管理,从事单位主营业务,按月获取劳动报酬,依法即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承担缴纳社保、工伤保险等法定责任。为保护好自身权益,务必妥善留存务工期间的考勤记录、派单截图、工作群消息等证据,一旦发生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这些都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维权的有力证据。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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