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系安全带本是车辆行驶过程中最基本的安全保障措施。然而,近日,一档综艺节目却因“安全带靠P图补上”登上热搜。 6月1日,“一车安全带都是P的”话题引发公众广泛关注。某综艺节目中多名嘉宾在乘车过程中疑似并未实际系好安全带,但节目播出时,画面中的安全带却通过后期技术进行了补充,相关画面因P图痕迹明显而受到质疑。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认为,节目组此举不仅暴露出安全意识不足的问题,也可能对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错误示范。 事实上,近年来随着综艺市场持续发展,各类综艺节目在内容制作、赛制设计、宣传推广等环节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一些看似是娱乐领域的话题,背后往往涉及公共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治理、合同诚信等法律问题。综艺节目作为具有广泛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文化产品,在追求节目效果和市场热度的同时,是否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针对公众关注的相关问题,记者梳理近期综艺领域具有代表性的争议现象,邀请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念丹丹从法律角度进行解读。 热点一 6月1日,“一车安全带都是p的”词条冲上热搜,网友发现某综艺节目里多名嘉宾在乘车时并没有真的系好安全带,而是节目组通过后期技术添加,P图痕迹相当明显,引发全网对节目所潜在的安全隐患的讨论。 问题①:节目组通过后期技术补上安全带画面,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P安全带”本身未必直接构成违法,但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作为拥有庞大受众群体的综艺节目,其自带的教育功能和示范效应是不言而喻的。当明星嘉宾在节目中未系安全带时,节目组非但没有及时纠正,反而用P图掩盖,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更是对无数观众尤其是未成年观众的严重误导。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生产、复制、发布、传播的内容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综艺节目具有较强传播属性和示范效应。若节目实际拍摄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规范的行为,却通过后期技术进行掩饰,客观上可能弱化公众对交通安全规则的认知。 尤其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公众人物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节目制作机构在内容审核过程中,应当主动传递正确价值导向和安全理念。 问题②:明星是否须承担比普通公众更大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法律并未专门规定明星必须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但通常而言,由于其社会影响力较大,应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据事实进行推荐、证明。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众人物的诚信义务和示范责任。 对于交通安全、文明行为等公共议题,公众人物的行为可能影响大量粉丝特别是未成年人,因此更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热点二 随着某综艺节目的持续热播,“做票”“公演黑幕”等相关话题频频登上热搜,引发网友激烈讨论。不少观众认为,部分公演舞台的现场投票结果与节目播出后呈现的网络热度、观众口碑存在明显反差,质疑节目组存在赛制倾斜、票数失真甚至提前设定晋级结果等情况,围绕投票规则透明度、公演结果公正性的争论持续发酵。 随着类似争议反复出现,观众对综艺节目“重流量、轻规则”“重话题、轻公正”的做法逐渐产生审美疲劳,也引发了关于投票真实性、消费者知情权以及节目诚信责任的讨论。 问题①:如果节目宣称“观众投票决定结果”,但实际结果并非由投票产生,是否涉嫌虚假宣传?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需要结合具体宣传内容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如果节目组明确宣传“由观众决定排名”“你的每一票都决定结果”等,但实际上票数并不影响最终结果,则可能涉嫌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若观众因此产生错误认知并进行消费,相关行为可能触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 问题②:若综艺节目“做票”真实存在,那么节目组的行为违法吗?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所谓“做票”,在法律语境中并不限于节目组后台篡改数据,也包括选手、粉丝或第三方机构通过人工刷票、技术刷票等方式人为干预投票结果。根据行为主体、实施方式及造成后果的不同,“做票”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从行政监管层面看,如果节目组、平台或相关主体通过刷票、虚构数据、操纵账号等方式制造虚假投票结果,首先可能违反网络生态治理相关规定。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相关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及使用者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扰乱网络传播秩序、破坏网络生态环境。近年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也多次强调要整治“唯流量论”“数据造假”等行业乱象,维护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部分综艺节目虽然表面上采取“免费投票”模式,但往往与购买会员、购买产品、完成任务获取投票资格等消费行为绑定。相关法律人士认为,在此情形下,观众与节目组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以投票规则为核心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的合同,可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相关规定。因此,节目组有义务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组织投票活动,确保计票程序公开、公平、真实。 如果节目组擅自修改规则、篡改数据,或者通过格式条款赋予自己随意调整投票结果的权利,则可能构成违约。其中,对于“主办方有权单方面变更结果”“最终解释权归节目组所有”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若节目组违反既定规则操纵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还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当投票行为与商品购买、会员充值等消费行为挂钩时,观众同时具有消费者身份。如果节目组以“观众投票决定结果”为宣传卖点吸引消费,却暗中操纵投票数据或预设比赛结果,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进行消费,相关行为还可能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从刑事责任角度看,“做票”并非当然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篡改后台数据、操控投票程序,则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根据具体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罪名。若涉及非法获利、组织大规模网络刷票等情形,还可能触及其他相关犯罪规定。
问题③:观众为投票购买会员、充值打榜,其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观众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如果节目组通过会员付费、购买应援产品等方式获得收益,则与消费者之间形成服务关系。因此,消费者有权了解投票规则、计票机制、权重设置、是否存在专业评审分数、是否存在其他决定性因素。节目组不得通过模糊表达误导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 问题④:节目组是否有义务公开真实的投票规则?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节目组有义务进行真实、准确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如果节目将“投票”作为商业卖点吸引消费,则相关规则属于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的重要依据,应当真实透明。 对于计票规则故意模糊、隐瞒关键因素的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知情权。 热点三 近日,一档综艺节目在河南安阳特辑中,以河南安阳的殷墟、甲骨文和殷商文化为主题展开录制,当地多个景区和文旅部门积极配合,希望借助热门综艺展示城市的历史文化魅力。然而,在正片宣传片段中,本应用于介绍安阳历史文化的画面,却出现了位于河北邯郸的丛台公园等地标建筑,被网友指出“安阳宣传片里出现邯郸地标”。 6月8日,节目组发布道歉声明,称第7期节目中出现素材使用错误,用了非安阳的画面,已经第一时间修正全平台物料并重新上线,后续会强化内容审核和全流程管控。 随着舆论发酵,网友又将目光投向节目录制过程中的其他问题。有现场人员反映,录制期间部分景区草坪遭踩踏受损,活动结束后遗留垃圾较多等问题。 问题①:节目宣传安阳文化,却误用其他城市地标,是否涉及法律问题?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属于内容审核失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如果节目承担地方文旅宣传功能,使用明显错误的地理文化信息,不仅损害节目的公信力,也可能影响合作城市的形象。对于媒体和节目制作机构而言,真实性原则始终是内容生产的重要底线。 问题②:如果错误宣传导致合作方利益受损,节目组是否可能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存在这种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若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宣传内容、传播效果等事项,而节目组因重大过失导致宣传目标无法实现,甚至造成负面影响,则合作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主张相应责任。具体责任范围须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判断。 问题③:节目录制过程中造成景区草坪受损、垃圾遗留,责任应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念丹丹律师:一般由实际组织者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该条款主要针对人身损害,但大型活动组织者同样负有现场管理义务。 若因组织管理不当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环境污染等后果,节目制作方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普法后记 综艺节目可以有剧本,可以追求节目效果,但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节目固然属于娱乐产品,但其影响力早已超出娱乐范畴。无论是交通安全、投票机制,还是文旅宣传、公共活动管理,都应遵循真实、合法、诚信原则。 对于明星而言,流量并不意味着豁免责任;对于节目组而言,后期技术可以修饰画面,却无法修饰法律责任。公众人物和内容生产者在追求节目效果的同时,更应守住法律底线和社会责任底线,避免因一时疏忽或流量思维透支公众信任。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