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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6:56:05

当智能眼镜变成“偷拍神器” ——律师解读偷拍、售卖“遮光贴”、平台监管三重法律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肖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智能眼镜本应是科技便利生活的产物,然而,近日却因“偷拍空姐”事件陷入舆论漩涡。更令人警惕的是,电商平台上公开叫卖专门遮挡拍摄指示灯的“遮光贴”,使本应亮起的“防偷拍警示灯”形同虚设。事件曝光后,品牌方虽已承诺整改,但背后暴露的隐私侵权、违法配件销售、平台审核失守等问题,绝非一纸声明所能解决。偷拍者要承担什么责任?卖“遮光贴”的商家是否违法?记者梳理了公众最关心的相关法律问题,邀请福建三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茂实逐一解读。

事件回顾①

空乘人员及路人遭偷拍

近日,一则关于“智能眼镜偷拍空姐”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上海云女士发帖称,在乐奇Rokid智能眼镜的用户社区中,发现有人佩戴该品牌眼镜在登机时偷拍春秋航空的空乘人员,并将视频公开发布。更令人担忧的是,在该品牌App“ROKID AI”中,还发现了大量偷拍路人、偷录电影、话剧、相声、舞剧等内容的视频。这些视频中,被拍摄者毫不知情,有的正在专注工作,有的处于日常休闲状态,丧失了对自己肖像和隐私的控制权。云女士在帖文中表示:“我都不敢想象,自己平时坐飞机、逛街,是不是也被人这样拍下来发到了网上。”这一发帖迅速引发大量网友共鸣,话题阅读量短时间内突破千万。

问题:偷拍行为侵犯了被偷拍者的哪些权利?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偷拍空姐、路人并上传网络,首先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对于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影像资料,还可能涉及个人信息权益;如果拍摄内容涉及他人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或者以持续跟拍、隐蔽拍摄等方式侵扰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则可能进一步构成对隐私权侵害。公共场所并不等于人格权“真空地带”,但也不能把所有公共场所拍摄一概等同于隐私侵权,仍须结合拍摄方式、拍摄内容、传播范围、是否具备正当目的等因素判断。

(一)民事侵权责任

侵犯了被偷拍者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偷拍并公开发布他人照片,除非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如新闻报道、执法等),否则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侵犯了被偷拍者的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空乘人员在执行工作时虽处于公共空间,但偷拍行为本身具有侵扰性,如拍摄者通过遮光贴等方式规避提示装置,进一步强化了侵权故意。同时,偷拍路人日常活动、未经同意录制他人行踪等,均可能侵犯隐私权。

侵犯了著作权。在影院、剧场内偷录电影、话剧、相声、舞剧等内容,可能同时侵害作品著作权、表演者权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等相关权利;若录制后上传网络,还可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相关行为除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构成犯罪的,还可能承担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使用智能眼镜偷拍他人并散布相关内容,尚不构成犯罪的,仍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应结合偷拍视频的内容、传播范围、是否包含可识别身份的信息、是否涉及出售牟利、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偷拍、发布他人肖像,首先构成民事侵权或治安违法;如果偷拍视频、照片与姓名、工作单位、行踪轨迹等信息结合,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并被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大规模公开,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偷拍内容涉及私密、淫秽场景,并被制作、贩卖、传播牟利,还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

事件回顾②

公然叫卖“遮光贴”

虽然该品牌眼镜在出厂时已标配拍摄指示灯,理论上拍照时指示灯会强制亮起以提示周围人员,但电商平台上却出现了大量专门用于遮挡指示灯的“遮光贴”“防窥膜”,且价格低廉、销量可观。据媒体报道,在某电商平台搜索“智能眼镜遮光贴”,相关店铺多达数十家,单个店铺最高销量超过5000件。这些商品描述中公然写着“不影响拍照”“不触发警报”“一切光皆可遮”“一贴通用”等字样,有的还配有详细的粘贴教程,教买家如何完美遮挡指示灯。面对这一隐私争议,乐奇Rokid就该事件作出回应,表示已启动专项整改,清理涉事违规内容,加强监管,推动“指示灯遮光贴”等违规配件的下架治理,并承诺在新品中升级技术以杜绝恶意改装与违规拍摄。

问题①:售卖“指示灯遮光贴”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售卖“遮光贴”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或违法帮助行为。售卖“指示灯遮光贴”不应仅从商品外观孤立判断,而应结合商品名称、适配对象、详情页文案、使用教程、买家评价等综合认定。如果商家明知或者应知该类商品主要用于遮挡智能眼镜拍摄提示灯,仍以“不触发警报”“不影响拍照录像”等话术招揽销售,客观上为偷拍行为提供便利,主观上具有帮助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能构成对偷拍侵权行为的帮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问题②:平台是否须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电商平台不是当然为所有商家行为兜底,但当平台通过关键词搜索即可发现大量“遮挡指示灯”“不触发警报”“不影响拍摄”等明显指向规避隐私提示功能的商品,或者在媒体曝光、用户投诉后仍未及时下架、屏蔽、断链、限制交易的,就可能被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商品存在侵权风险而未采取必要措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平台治理义务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也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事件回顾③

品牌方整改后仍有漏洞

即便在品牌方宣布整改后,仍有媒体记者在用户社区发现大量偷拍照片和侵权内容。在品牌方发布声明后下载该品牌App“ROKID AI”,仍能在用户社区找到大量偷拍路人、偷录表演的帖子,以及用户之间交流“遮光贴”使用心得、分享购买链接的讨论。

问题:智能眼镜品牌方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品牌方虽然不能直接控制用户如何使用产品,但在以下两个方面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对自有社区内侵权内容的审核与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品牌方App社区如果长期存在偷拍视频、侵权图片以及规避拍摄提示的教程、链接等内容,且在投诉、报道后仍未及时有效处理,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相应的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义务。

该事件中,品牌方App社区长期存在大量偷拍视频、照片以及“遮光贴”使用经验分享、购买链接等内容,品牌方未能及时发现并清理,说明其内容审核机制存在明显漏洞。虽然事发后品牌方宣布整改,但媒体实测发现整改效果有限,这反映出品牌方在履行平台管理责任上的不足,可能面临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产品设计与技术防护义务

品牌方虽然不能替代用户承担全部使用责任,但当产品具备隐蔽拍摄能力,且已出现大量通过遮光贴、拆灯改装等方式规避提示机制的现实风险时,企业至少负有3项合规义务:一是在用户协议、使用手册、开机提示中明确禁止偷拍、偷录等违法使用;二是对自有App社区的侵权内容、教程链接、交易引流信息及时审核、处置;三是在技术可行范围内提升防规避能力,例如拍摄指示灯强制检测、遮挡后停止拍摄、周期性声音提示、异常改装识别等。

对品牌方而言,法律责任不应简单理解为“用户违法,厂家免责”,而应具体审查其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产品警示、技术防护、社区治理和投诉处理义务。

普法后记

智能眼镜作为科技发展的产物,本身并无善恶,但当它被恶意改装、滥用为“偷拍神器”时,法律必须亮剑。

对普通公众而言,应当尊重他人隐私、肖像和个人信息权益,切勿购买和使用“遮光贴”等规避提示的配件。偷拍不是“有趣”,而是违法。同时,如果发现被偷拍,请及时制止、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或平台举报。

对电商平台而言,应当主动排查并下架“遮光贴”等专门用于规避合法提示功能的配件,不能以“不知情”为借口推卸责任。

对智能眼镜品牌方而言,不能仅在被曝光后才被动整改,而应建立长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并从技术源头提升防规避能力,真正践行“科技向善”。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技术可以记录世界,但不应以牺牲他人的尊严和权利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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