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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7:32:47

以管教之名 行囚禁之实 ——律师解析“父母骗成年子女进戒网瘾机构”的法律问题

作者:本报记者 余晶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当一段父母不认可的恋爱,换来的不是沟通,而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将女儿送入戒网瘾机构,并任由其遭受拖行、踢踹等虐待,这样的“管教”究竟是家事,还是违法行为?子女成年后,父母是否还拥有所谓的“管教权”?当孩子被送入封闭机构、人身自由被剥夺、身体遭受侵害时,涉事机构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参与欺骗的父母又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一起触目惊心的事件,引出一连串不容回避的法律追问。对此,记者邀请上海中联(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腾云逐一拆解该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热点回顾一

被骗入校

根据相关报道,21岁的素伶(化名)是北京一所师范学校音乐学专业的大三学生,因谈了一个家人不认可的男朋友,被家人编造理由骗上车后,送到河南三门峡一家戒网瘾学校。

问题①: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享有监护权?所谓“管教权”在法律上是否存在?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具有监护职责。即,对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父母不再是其法定监护人。只有在成年子女因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原因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父母才可能依法担任监护人。在此案中,素伶作为大三学生,在不存在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其父母无权对其进行所谓的“监护”。

目前而言,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管教权”。法律意义上的“管教”更多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基础上行使的亲权内容。一旦子女年满18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的监护权即告终止后,便更无所谓“管教权”。因此,父母以“不听话”为由将成年子女强行送入所谓戒网瘾机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问题②:子女成年后,父母与子女之间在法律上还剩哪些权利义务关系(如赡养、继承)?哪些“管控”则不再具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子女享有继承权;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成年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从“监护与被监护”转变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父母不得再基于监护权而作出类似、限制其出行、强迫其居住在指定场所,更无权将其强行送入封闭式机构进行所谓的“教育”或“治疗”等等的行为。成年子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恋爱、婚姻、职业选择等个人事务;对自己的财产拥有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父母无权对这些权利进行干预或限制。

热点回顾二

管教期间

入校期间,素伶遭遇被拖行、洗澡须特批、不允许独自上厕所、被教官踢踹,并被要求录制“报平安”视频给家长看。进校后她较为抗拒,一群女生在工作人员指令下将她拖行。该机构采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声称是对青少年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习惯矫正,但成年女大学生也能被接收,多位受访者表示曾在该机构遭遇体罚。

问题①: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拖行、踢踹、限制如厕等行为,涉嫌哪些违法或犯罪行为?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首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通过封闭管理、限制外出、没收通信工具、限制对外联系,本质上侵犯学员的人身自由,如果情节严重,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

其次,如果工作人员存在对学员实施拖行、踢踹等暴力行为,则侵犯了学员身体权、健康权。如果造成学员轻伤及以上后果,施暴者将涉嫌故意伤害罪;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行政拘留和罚款等处罚。再次,如果工作人员还存在侮辱、精神压迫等行为,则有可能侵犯学员人格权。

问题②:父母是否也要担责?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父母”这一身份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如果构成侵权甚至犯罪的,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非“家长同意”就能成为免责理由。例如,父母联合机构,以欺骗、强制等方式将成年子女带离原有生活环境,并交由机构实施封闭管理和暴力管教,其行为本质上属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果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父母可能与机构构成共同违法甚至犯罪。即使部分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父母伙同机构限制子女人身自由、侵害其人格权,子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父母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热点回顾三

官方通报

素伶在机构度过11天后重获自由。6月2日,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联合调查组(由公安、教育、市场监管、妇联等部门组成)发布通报。通报称,经核查,励萱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教育咨询、心理健康咨询(非诊疗)、拓展活动策划、餐饮住宿等,但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教育矫治等活动,已被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其涉嫌的其他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深入调查。

问题①:开展教育矫治需要取得哪些资质?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首先,作为教育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20)5号】》规定,必须获得办学许可证。其次,教育活动若涉及心理治疗或精神、行为干预,则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精神科医师资格。

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及地区针对教育矫治发布了相关文件,对教育矫治行为进行监督及管理,并设置了相关禁止性规定。未来或对教育矫治会有更为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资质界定。

问题②:教育矫治对学生教育和管理的限度在哪里?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所谓“教育矫治”均须以法律法规为底线。机构进行教育矫治,除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外,还须征得拟教育矫治对象本人同意。无论家长是否同意,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送入封闭机构,实施没收通讯工具、限制外出、限制如厕和洗澡等行为,均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涉嫌非法拘禁。在实施教育矫治的过程中,殴打、体罚、侮辱人格等行为是绝对的法律红线。“教育矫治”更应进行的是通过沟通所进行的情绪疏导等心理治疗,而非以行为干预甚至暴力干预来进行的所谓“矫正”。

问题③:此类机构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等单位职责边界何在?此案暴露出哪个环节的衔接空白?

律师解答

苏腾云律师:首先,市场监管部门具有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管超范围经营行为的职能,须对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乃至处罚。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具有负责审批办学资质的职能,对无资质的教育培训活动进行查处。如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则须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

此案中所反映出来的,是基层执法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往往容易陷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误区。例如,素伶此前报案时,警方曾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这暴露出部分执法人员未能准确区分“家庭教育纠纷”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将成年人被非法拘禁误认为“父母管教”的延伸,导致刑事立案门槛被错误抬高。

此外,不法机构通常利用“教育咨询”的外壳掩盖非法业务,通过掩盖具体行为、转移地点等方式逃避监管。虽然目前成立了由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但这往往是媒体曝光后的“事后补救”。日常监管中各相关单位须常态化进行跨部门联合排查机制。

普法后记

这起事件像一面镜子,照见了部分家庭中“亲情凌驾于法律”的陈旧观念。但法律从不因血缘而打折扣:涉事机构无证办学、非法拘禁、虐待被看护人,不是“教育”而是犯罪,除了面临行政取缔和罚款,更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父母参与欺骗、纵容伤害,不仅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对于受害者而言,无论施害者是谁,遭遇侵害后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医疗记录和伤痕鉴定作为维权证据。

法律从不认可“以爱为名”的伤害,每个成年人都拥有自主决定恋爱、生活方式的自由,这份自由,父母无权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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