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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4 17:32:47

业务员代为收取货款 公司未收到能否拒认 法院:表见代理成立,被代理人须承担法律后果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绿绮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在市场活动和日常生活中,业务员代公司收取货款现象时有发生。一张盖章的合同、一位熟悉的业务员,是否就意味着交易万无一失?当货款转入个人账户后“不翼而飞”,企业该向谁追责?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业务员代收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福州某建材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因承包建筑工程向江苏某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于2021年12月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小辉(化名)作为乙公司的业务员,携带盖有乙公司印章和与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合同到甲公司项目部盖章,并负责双方后续的沟通协调工作。

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789立方米,累计货款30万余元。甲公司按照小辉的指示,先后两次向乙公司指定账户支付货款共计20万余元,乙公司对该两笔款项予以认可。此后,甲公司又根据小辉的指示,通过微信向小辉支付货款3万元,但小辉未将该款项交给乙公司,小辉现已离职失联。乙公司认为小辉仅是公司委托的中间人,帮忙介绍项目,并不代收款项。因后续乙公司已提供合同规定货物,但甲公司并未继续支付货款属于违约。2025年4月,乙公司向闽侯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万余元及违约金等。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关于甲公司转给小辉个人的3万元货款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小辉携带盖有乙公司印章的合同到甲公司项目部盖章,全程参与缔约,且作为后期双方履行的唯一联系人,甲公司有理由相信小辉是乙公司的代理人,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虽未明确约定收款账户,但甲公司此前按小辉指示支付到乙公司指定账户的两笔款项已获乙公司认可,甲公司有理由相信小辉亦可代收此案货款。

因此,甲公司向小辉支付的3万元可视为向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乙公司若未收到该笔货款,可以向小辉另行主张。故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7万余元及违约金等。

法官说法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此案中,小辉持加盖乙公司公章与法定代表人私章的正式合同,且全程负责业务接洽,甲公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基于此前交易习惯,有充分理由相信小辉有权代收货款。因此,小辉的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的付款行为合法有效,视为乙公司已收到相应款项。

法官提醒

企业在日常交易中,应重视对业务员代理权限的规范与管理,授权业务员对外签约或收款时,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其权限范围。同时,建议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载明收款账户,减少业务员经手现金或私人账户收款的情形。

交易相对方亦应注意审慎核实业务员的代理权限,避免轻易向个人账户转账。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侵占款项,否则将承担民事责任,金额较大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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