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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6:43:58

品牌方与收款方不一致,能否“全额退款”? 法院:存在控股关系,构成表见代理应退还诚意金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湖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交一笔诚意金,达到约定的消费次数后,1年期满可全额退款。对不少消费者来说,这种玩法既像体验卡,又像“白做项目”。可真等到1年期满、消费者按约定完成消费,门店、加盟商、收款方之间却开始“踢皮球”。这笔诚意金,还能要回来吗?日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此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赖女士在厦门一家名为“伊某”的皮肤管理中心参加一场商家举办的活动。按照活动规则,她先交5980元诚意金,就能获得一张36次护理年卡;只要在1年内按要求做满36次护理,期满后5980元就全额退还。

这套说法对消费者来说很有吸引力。赖女士签下一份确认书,扫码支付了5980元。不过,收款方显示为另一家公司——“易某”公司。几天后,店员又说她的皮肤更适合升级项目,建议补交一笔费用升级护理,赖女士又补交了2820元。

从2024年5月到2025年7月,赖女士一直按照约定到店护理。中间门店有过调整,她又被安排到其他挂着“伊某”招牌的门店继续做项目。前前后后,她累计完成了39次护理,已经超过活动要求的36次。

按照约定,条件已经完成,诚意金该退了。可当赖女士提出退款时,门店却开始推诿。她去找原来的门店,发现门店已经关门;再联系客服,对方又让她自己找公司处理。无奈之下,她将“伊某”品牌公司和实际收款的“易某”公司一并诉至湖里法院。

法院审理

法庭上,“伊某”品牌公司表示,赖女士签的确认书上,盖的不是公司正式对外使用的公章;而且公司只是做招商加盟的,授权加盟商使用品牌、供货给门店,门店独立经营,赖女士要退钱,不应该找总部。实际收款的“易某”公司并未到庭应诉。

湖里法院审理查明,“伊某”品牌公司成立较早,而收款的“易某”公司成立时间更晚,且“伊某”品牌公司持有“易某”公司51%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更关键的是,赖女士从签约到履约的整个过程,接触到的都是“伊某”这一品牌。也就是说,站在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她有理由相信,自己参加的是“伊某”品牌公司的活动。

法院据此认定,这种情形已经构成表见代理。简单来说,虽然具体出面签约、收款的未必是“伊某”品牌公司本人,但其对外呈现出的品牌形象、履约安排和实际控制关系,足以让消费者合理相信自己是在和“伊某”品牌公司交易。

最终,法院判决“伊某”品牌公司返还赖女士5980元。对于后面补交的2820元,法院没有支持。因为这笔钱虽然也是在门店支付的,但从现有证据看,它对应的是后续升级项目,并不在最初的促销活动确认书约定的诚意金范围内。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此案中,门店打着大品牌的旗号做活动,出事后却把责任推给加盟商、收款方和店员,最后让消费者在一堆主体间奔走维权。消费者进店看到的是统一店招、统一产品、统一客服安排,履约过程中接受的也是同一品牌体系内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让消费者独自承担“分不清谁是真正合同相对方”的风险,显然不公平。

法官提醒

碰到此类活动时,不能只听口头承诺。赖女士这次能要回5980元,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她保留了确认书、付款记录、护理记录以及后续门店迁移的聊天内容,整个履约链条比较完整。消费者在参与类似预付费促销活动时,应当注意留存书面凭证和沟通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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