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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期间感情甜蜜,分手时却因一笔10万元的转账对簿公堂。这笔钱究竟是“不当得利”还是“自愿给付的分手费”?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分手费支付纠纷案。 案情回顾 黄某与毛某曾系恋爱关系,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共同居住在黄某名下的房屋。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决定分手,但就毛某搬离住所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尽快解除同居关系、促使毛某顺利搬离,黄某主动向毛某转账10万元,毛某收到款项后随即搬离了黄某住所。事后,黄某表示反悔,认为毛某取得该10万元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遂于今年1月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毛某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 闽清法院审理认为,案涉10万元款项系黄某为促使毛某搬离、解除同居关系而自愿支付的分手补偿款,是双方基于情感纠纷协商达成的给付行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系黄某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该款项属于恋爱分手产生的“分手费”,系基于情感、道德层面产生的自然之债,不属于不当得利。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并承担自身转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其自愿给付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此案中,黄某向毛某转账10万元,并非基于给付错误、借款未还等情形,而是双方在分手协商过程中,黄某为达成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自愿支付的补偿费用,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外,恋爱分手时约定或自愿支付的“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属于道德范畴的自然之债,法律不强制要求履行,但义务人自愿履行给付后,无权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恋爱期间的财产处置须理性谨慎,大额资金转账应明确款项性质,切勿因一时冲动做出事后反悔的财产处置行为,共同维护诚实信用的民事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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