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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邓某和21岁的方某是朋友,二人正值青春最美好的年华,却因毒品走向深渊。起初,方某因为身边有朋友吸毒,为了合群盲目跟风,误入歧途。邓某则是在方某带领下,出于对“上头电子烟”的好奇,在“试一次不会上瘾”的侥幸心理驱使下盲目尝试,最终深陷其中。 经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2月至9月间,邓某与方某单独或共同作案8起,多次提供出租屋等场所容留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被容留者中多名系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仅15岁。2025年8月12日,二人“分工协作”:邓某付款开通共享茶室包厢,方某邀请3名未成年人到场一同吸食。案发后,邓某被抓获,方某主动投案。 法院认为,二人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多次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方某有自首情节、邓某有坦白情节,且均认罪认罚,依法判决:邓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方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官说法 此案中,邓某与方某的堕落轨迹令人痛心。他们从好奇尝试到沉沦成瘾,再到主动为他人“敞开毒门”,不仅毁掉自己的青春,更将多名未成年人拖入毒品的泥潭。法律上,“容留”并不限于固定的家或住所——出租房、临时付费的茶室包厢,只要明知他人在自己提供或控制的场所内吸毒而未加制止,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案中,二人2年内作案8起,且容留未成年人,依法均属从重处罚情节。同时,考虑到方某自首、邓某坦白且均认罪认罚,法院依法给予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此案警示: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尤其是容留未成年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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