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6-06-26 12:06:02

累犯不思悔改 提供吸毒场所

作者: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张霞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黄某曾因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系累犯。然而,多次的牢狱经历并未让他迷途知返。2024年12月至2025年4月期间,黄某在浦城县多个地点,多次为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提供场所。归案后,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浦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多次为他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黄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黄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却仍不知悔改,继续为他人吸毒提供便利,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法律对累犯的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屡教不改者的严厉打击态度。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否有前科,只要明知他人在自己管理、控制的场所内吸毒,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主动提供还是默许放任,都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官提醒

两起案件虽情节各异,但均指向一个共同的核心——容留他人吸毒,尤其是容留未成年人或多次容留,必将受到刑事追究。在此,法官郑重提醒:

第一、认清“上头电子烟”的毒品本质。自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已被国家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严格管制。非法吸食、持有、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均属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所谓“合法上头”“时尚新潮”全是谎言,其危害与传统毒品无异——滥用会导致头晕、抽搐、意识模糊、依赖性,大剂量甚至可能致呼吸暂停、死亡。

第二、破除“容留”的法律认知误区。不少人认为只有主动邀请或组织他人才算犯罪,事实上,只要明知他人在自己提供或控制的场所(包括住宅、出租房、车辆、临时租用的包厢等)内吸毒而未加制止,就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无论有偿无偿,无论次数多少,一旦达到“多次”或“容留未成年人”等法定标准,即涉嫌犯罪。

第三、保护未成年人,人人有责。法律对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从严惩处,警示所有成年人:不要以为“他自愿”就可以免责,提供场所就是纵容,就是帮凶。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