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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12:06:02

贩卖“上头电子烟” 毒害他人被判刑

作者: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赖永怡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2023年11月12日,李某某从江西赣州驾车至三明永安,以每个电子烟弹500元的价格,将17个装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卖给叶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收取毒资7500元。经鉴定,17个电子烟中,烟油重量17.9克(折合海洛因7.16克)。

随后,叶某某将从李某某处购买的17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连同1.95克白色晶体(同样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一并贩卖给杨某某——电子烟每个500元、白色粉末每克3000元。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支付1.5万余元,叶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经鉴定,涉案烟油与白色晶体共计重19.85克(折合海洛因7.94克)。案发后,李某某、叶某某被抓获。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折算相当于海洛因7.1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叶某某为他人联系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情况,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二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此案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首先,认清依托咪酯的毒品本质。依托咪酯已被国家确认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任何将依托咪酯添加到烟油中制成“上头电子烟”并销售的行为,都构成贩卖毒品犯罪。其次,警惕电子烟的新型毒品陷阱。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电子烟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进行伪装销售,这类“上头电子烟”比传统毒品更具成瘾性和危害性。

我国对毒品犯罪实行“零容忍”。李某某和叶某某虽然涉案金额不大,折算海洛因克数也不足10克,但依然面临1年以上的实刑。切勿抱有“量小就没事”的侥幸心理,任何制毒贩毒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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