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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因睡眠障碍从医院开处方获取“思诺思”(通用名:酒石酸唑吡坦片),后发现该药品可用来给吸毒人员“解瘾”,有利可图,便利用工作出差之便,到不同地区的医院多次开处方拿药,囤积药品。冯某某明知该药品系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仍通过某社交网络平台分享用药感受,公布微信账号,寻找买家。2025年7月19日,冯某某以每片50元的价格,将3片“思诺思”贩卖给林某,将12片贩卖给陈某某,共计获利750元。为掩盖犯罪事实,冯某某以寄出手机保护膜和数据线的名义,通过快递将药品寄给购买者。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明知陈某某、林某系吸毒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冯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此案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盲区:被列入国家管制目录的药品具有双重属性。 在医生指导下规范使用是治病救人的良药,但一旦脱离医疗目的,被非法贩卖、运输、持有、滥用,就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冯某某自作聪明,以为利用处方药“赚点外快”无伤大雅,甚至想出了异地开药、快递伪装等“障眼法”来逃避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均属于毒品。向吸毒人员贩卖此类药品,与贩卖传统毒品无异。 法官提醒 上述两起案件,一起涉及“上头电子烟”贩卖,一起涉及管制药品倒卖,虽然犯罪手法不同,但本质都是对毒品犯罪红线的公然挑衅。在此,法官郑重提醒: 第一、任何涉毒行为都将付出惨痛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警惕新型毒品的隐蔽性与伪装性。“上头电子烟”掺入依托咪酯,处方药被倒卖给吸毒人员——毒品正在以更隐蔽的方式渗透进生活。案例一中,犯罪嫌疑人跨市运输、贩卖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最终仍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例二中,犯罪嫌疑人以为通过社交平台匿名交易、快递伪装就能逃避监管,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三、“处方药不是法外之地”。“思诺思”是治病救人的药品,一旦脱离医疗目的流入吸毒人员手中,就是毒品。广大群众应树立科学用药意识,不违规购药,不囤积倒卖,不因小利触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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