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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15:37:32

一碗小面的商标之争 ——律师解读公共资源与商标权的边界

作者:本报记者 肖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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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南阳一家名为“渝见小面”的小面馆被知名连锁品牌“遇见小面”以商标侵权为由诉至法院,索赔七至八千元。事件曝光后引发争议:一方是上市公司,一方是夫妻小店;一个“遇见”,一个“渝见”——一字之差,8元一碗的小面,要卖上千碗才能凑够赔偿款。针对这起热点事件,记者梳理了公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邀请福建三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茂实厘清该事件背后的公共资源与商标权的边界。


热点一:

“渝见小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河南南阳一家“渝见小面”餐饮店被全国连锁品牌“遇见小面”起诉商标侵权,引发网友热议。“渝见小面”面馆老板娘表示,她和丈夫两年前开了这家小面馆,她是重庆人,在店名中使用“渝”(重庆的简称),意在表达正宗重庆风味,南阳也没有“遇见小面”的门店,没有攀附品牌的主观意图。

6月12日,“遇见小面”主动撤诉;6月15日,其创始人公开致歉,并承诺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与店主;6月16日,重庆市小面协会发布倡议,明确“渝”为重庆地域行政区划简称,“小面”为餐饮通用名称,均属公共资源,不支持单一企业独家垄断。

问题①:“渝见小面”是否构成对“遇见小面”的商标侵权?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从目前公开信息看,大概率不构成侵权。

判断商标侵权是否成立,核心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而司法实践中判断的关键在于——相关公众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如果权利人不以商标侵权主张,而是转向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主张,判断标准仍然不是简单比较“遇见”和“渝见”的读音是否近似,而是要审查相关公众是否会误认为双方存在商品服务来源上的同一性或者特定联系。

该事件中,“遇见”与“渝见”虽读音相近,但含义存在实质差异。“渝”是重庆的法定简称,具有明确的地域指向性,在餐饮语境中直接表明“重庆风味”或“来自重庆”之意;而“遇见”是一个普通动词,表示“相逢”之意。二者在含义上区别明显,消费者看到“渝见小面”,更容易理解为“在重庆遇见小面”或“遇见重庆小面”,而非指向“遇见小面”这一特定品牌。

更为关键的是,根据公开信息,“渝见小面”的经营者在店面设计、装修风格、整体视觉形象等方面与“遇见小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多位知识产权律师分析认为,该案如果进入实体审理,“渝见小面”被认定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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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②:“小面”和“渝”这样的词汇,能否被一家公司独占?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小面”是重庆地区具有广泛认知度的传统特色小吃名称,在餐饮语境中具有较强的品类描述属性;“渝”是重庆市简称,具有明确地域指向。上述公共表达可以被市场主体在合理、善意范围内使用。商标权保护的是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的整体标识,而不是将通用名称、地名、地域文化符号从公共领域中抽离出来由个别主体独占。因此,即使某一注册商标中包含“渝”或“小面”等元素,权利人也不能禁止他人对这些公共元素的正当使用。

重庆市小面协会在倡议中明确指出:“重庆小面是承载巴渝民俗文脉的地域公共品牌,归属全体行业从业者,倡导全行业共享,不支持单一企业独家垄断。”重庆市小面协会的倡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通用名称、地名正当使用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相契合,具有较强的行业参考价值和法理支撑。但个案是否构成侵权,仍应由法院结合具体使用方式和混淆可能性依法判断。

问题③:店主称店名源于自己是重庆人、表达对家乡的情感,这种“情感表达”能成为免责理由吗?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可以成为证明“善意使用”的重要依据,但不能单独成为免责的“金牌”。

商标侵权判定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评价过程,需要考虑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是否会导致混淆等多个因素。使用者的主观意图是法院在判断混淆可能性和是否构成正当使用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如果店主能够举证证明其使用“渝见小面”的初衷确实源于自己是重庆人、意在表达对家乡的情感,且客观上其使用方式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那么这种“情感表达”可以作为证明其善意使用的有力证据,帮助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正当使用而非恶意攀附。

但需要明确的是,即使有情感因素,如果使用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或者存在其他侵权情形,仍然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因此,“情感表达”是重要的抗辩理由,但不能单独成为免责的法定事由。


热点二:

第35类商标的“无偿赠与”

“遇见小面”创始人公开致歉的同时,宣布将已注册的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无偿赠与店主。然而,有专业人士指出,第35类商标与餐饮经营所需的核心类别并不一致。对此,店主回应称:“您的品牌我觉得可以赠送给小面行业,造福更多合法合规的小商户。”

问题①: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与开小面馆之间是什么关系?赠与这个商标,能解决店名侵权的根本问题吗?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第35类商标与餐饮经营分属不同类别,赠与第35类商标不能当然解决餐饮服务上的商标侵权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无偿赠与商标”,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注册商标的无偿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商标转让并非单方表态即可完成,转让人与受让人应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转让申请;经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自公告之日起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转让核准公告前,店主并未取得该第35类商标权。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商标注册共分为45个类别。其中,第43类涵盖“餐馆、咖啡馆、饭店、酒吧、茶馆”等服务,是餐饮经营者注册的核心类别;而第35类涵盖“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主要保护的是商业经营管理领域的品牌使用。

第35类商标与第43类商标在服务的内容、目的、对象和方式上均存在本质区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明确指出,第35类“饭店管理”与第42类“茶楼、餐馆”(现为第43类)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在第35类上注册的商标不能用于阻止他人在餐饮服务上的使用。

因此,即使店主接受了第35类“渝见小面”商标的赠与,也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在小面馆的门头招牌、菜单、店面装修等餐饮经营场景中当然地使用“渝见小面”名称。若店主希望进一步稳定经营预期,可以结合第43类在先商标状态、实际使用情况和显著性风险,评估是否申请注册“渝见小面”商标。但商标注册能否获准,仍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公告及可能的异议程序为准;即便未注册,只要其使用属于对公共资源的善意、合理使用,仍可在个案中依法抗辩。

“遇见小面”公开表示店主可以不用改换招牌放心使用,该表态至少可以作为其后续处理该特定纠纷时的重要诚信依据。若双方进一步形成书面和解协议、商标转让协议或不再主张权利的明确约定,则对“遇见小面”一方具有更强的约束力。但该承诺原则上不能约束其他潜在在先权利人。

问题②:如果店主使用“渝见小面”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那么赠与商标是否还有实际意义?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如果“渝见小面”在餐饮服务上的使用已被确认为正当使用,那么赠与商标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也不排除潜在的策略考量。

从法律实效来看,如果一个行为本身就不构成侵权,那么获得一个与侵权行为无关的商标注册,并不能增加额外的法律保障。相反,如果“渝见小面”被认定为构成侵权,那么仅凭第35类的商标注册也无法对抗第43类上的侵权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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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三:

批量式维权是“依法维权”还是“碰瓷式诉讼”?

该事件引发公众广泛讨论的另一焦点在于:“遇见小面”的维权模式被指存在“外包给律所、批量起诉、按比例分账”的特征。有观点认为,这种模式使得维权本身从“保护品牌”异化为“牟利工具”,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以诉促和、以和为利”的商业化运作。重庆市小面协会在倡议中也明确指出:“期待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裁判与适用标准,明晰行为界定边界,一方面甄别恶意侵权、仿冒品牌等行为,另一方面认可小微商户对地域文化符号、品类名称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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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①:权利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批量式维权,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区分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的关键,在于权利行使的目的、方式和手段是否正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维权本身并不违法——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通过诉讼维护自身财产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如果维权的目的偏离了保护商标权、防止消费者混淆的正当轨道,转而成为一种以“碰瓷”为手段、以“牟利”为目的的商业策略,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权利滥用,通常考虑以下因素: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强弱(显著性越弱,权利人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范围越小);被诉侵权人的使用是否属于善意;权利人的维权方式是否存在“批量”“模板化”“利益分成”等特征;权利人是否在商标注册后长期未使用、转而通过诉讼牟利等。最高人民法院在“青花椒”案、“潼关肉夹馍”案等典型案例中,均明确表示要遏制“碰瓷式维权”,保护小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批量式维权”本身并不违法,如果相关维权确如舆论所称,存在外包律所批量筛选小微商户、模板化起诉、以较低金额促成和解、以和解金作为收益来源等特征,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其权利行使目的是否正当。

问题②: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小微商户常面临“不赔就起诉”“赔了免麻烦”的困境。作为被告,小微商户有哪些合法的抗辩路径?

律师解答

李茂实律师:小微商户在面对商标侵权诉讼时,至少有以下五条合法的抗辩路径:

第一、主张正当使用。即对通用名称、地名、地域文化符号作善意、合理、描述性使用。

第二、主张不构成混淆。比较双方标识的字形、读音、含义、整体视觉、经营地域、店面装潢、消费群体等。

第三、审查权利基础。包括原告商标的核定类别、显著性强弱、实际使用情况、权利范围是否被不当扩大。

第四、主张在先使用。但该抗辩要求使用早于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并非“我先开店”就可成立。

第五、主张权利滥用或恶意诉讼。若权利人以公共资源、弱显著性标识进行批量化、模板化、以诉促和式维权,被告可请求法院审查其诉讼目的和权利行使边界;符合条件的,还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合理开支。


普法后记

一碗小面,连着万千家庭的生计,也系着一座城市的文化记忆。当我们将目光从个案投向更广阔的未来,或许会发现:真正的品牌自信,不在于通过诉讼“清扫”多少个带“渝”字的招牌,而在于用一碗面的真功夫赢得消费者的真心认可。这,才是知识产权保护最温暖的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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