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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保价快递丢失引发的运输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5年5月,张某某通过快递小程序下单,委托物流公司寄送5支某品牌手写笔至广东深圳,收件人为夏某某。该批手写笔单价388元,货品总价值1940元。下单后,物流公司员工上门揽件,张某某自行简单包装货品后交付快递人员,全程线上完成托运手续办理,并支付9元运费。收件人夏某某签收快递后,发现收到的4个盒子均已被拆封,内部手写笔全部丢失。货品莫名遗失后,张某某与物流公司沟通理赔事宜未果,遂将该物流公司诉至宁化法院。 庭审中,物流公司表示快递已正常签收,而张某某时隔多天才反馈货品丢失,无法排除其自行打包空盒交付快递的可能,且无直接证据证明货品丢失系物流运输环节导致,收件人签收后亦接触过快递,不应由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物流公司称张某某下单时未勾选保价服务,依据双方《快件服务协议》,仅同意按照运费9倍的限额赔付。针对该抗辩理由,张某某提出异议,主张快递揽件员工并未主动提示其保价相关事宜。 法院查明,该案为上门揽件服务,物流公司员工现场取件时,并未提出包裹内无货品的异议。结合收件方留存的开箱视频,可证实快递到达目的地前已被拆封、货品已然遗失。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物流公司作为运输服务提供方,未能举证证明自身无过错,因此法院对其免责、减责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遵循公平、诚信的民事审判原则,法院最终酌定由涉案物流公司承担80%的损失责任,判决其赔偿张某某货品损失1552元、运费损失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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