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6-07-10 17:51:37

用人单位单方降薪调岗,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以宁德某物业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

作者: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叶亲州 何振宇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裁判要旨】

工作地点、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单方进行调岗、降薪,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无法证明调整具备合理性、履行法定程序的,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长期固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擅自停发、变更发放形式,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调岗降薪、拖欠劳动报酬、恶意变更劳动条件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宁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称:陈某于2004年10月1日入职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某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需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与薪酬调整。2023年3月,因公司霞浦片区运营需要,公司将陈某工作地点从宁德中心城区调至霞浦片区,同时根据片区岗位薪酬标准调整其月工资总额,交通、通讯补贴按公司制度实报实销,该调整系公司生产经营合理需要,属合法管理行为。陈某未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且于2023年4月以公司降薪调岗、拖欠款项为由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不存在违法情形,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无须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69100元。

陈某辩称:不同意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请。其自2004年入职后长期在宁德中心城区工作,劳动合同中“服从安排”的约定并非公司单方降薪调岗的合法依据。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将其调至霞浦片区且未提供任何通勤便利,同时大幅降低工资标准,停发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交通、通讯补贴,拖欠绩效工资,已构成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其据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交通补贴6222.3元,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91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1日,陈某入职物业公司(前身系福建某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3份连续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8年10月1日止,约定陈某工作地点为公司总部,服从公司合理工作调动,劳动报酬按公司薪酬制度执行。陈某实际工作地点为宁德中心城区,月工资总额8900元,含基本工资1810元、岗位工资3580元、绩效工资2310元、交通补贴1000元/月、通讯补贴200元/月,补贴均按月固定发放,无凭票实报实销要求,该工资标准已实际履行多年。

2023年3月4日,物业公司未与陈某协商,向其寄送《员工异动告知函》,将其工作地点从宁德中心城区调至霞浦片区;2023年3月29日,又寄送《薪资福利调整通知书》,将其月工资总额调整为5779元(基本工资1810元、岗位工资2813元、绩效工资1156元),交通、通讯补贴改为凭票实报实销。陈某收到通知后当即提出书面异议,明确不接受降薪调岗,仍在原岗位正常工作,物业公司遂按5779元标准核算其工资,停发上述期间交通、通讯补贴,直至2023年4月11日方补发2023年2月绩效工资2310元。

2023年4月10日,陈某以某物业公司“未足额支付2023年2月工资及2022年11月-2023年3月补贴、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物业公司于当日签收,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11日解除。

2023年4月13日,陈某向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交通通讯补贴、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就经济补偿金事项提出抗辩。

宁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一、物业公司支付陈某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交通补贴6222.3元、加班工资1276.25元、未休年假工资2910.04元;二、物业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69100元。

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中经济补偿金判项,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在诉讼中坚持其仲裁请求。另查明,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降薪调岗行为系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未举证证明就岗位及薪酬调整与陈某进行过协商,未为陈某调至霞浦片区工作提供通勤、住宿等便利,亦未举证证明其降薪行为履行过民主制定程序。双方均确认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8900元(含交通、通讯补贴),陈某在物业公司工作年限为19年。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9日作出(2023)闽0902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原告宁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陈某经济补偿金169100元。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闽09民终14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物业公司单方降薪调岗的行为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的核心必备条款,其变更需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劳动合同中“服从公司安排”的概括性约定,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该案中,物业公司在未与陈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其工作地点、大幅降低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将固定发放的交通、通讯补贴改为凭票实报实销,属于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重大变更。公司未举证证明该降薪调岗行为系生产经营之合理需要,亦未举证证明降薪履行过民主制定程序,故该单方变更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

二、物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津贴和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陈某的交通、通讯补贴系入职后长期按月固定发放,属于其应得工资范畴,物业公司单方将补贴改为凭票实报实销并停发相关款项,同时拖欠绩效工资、单方降低工资标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将陈某工作地点从宁德中心城区调至霞浦片区,且未提供任何通勤、住宿等便利,导致其劳动条件发生明显不利变更,符合“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三、陈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物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因物业公司违法降薪调岗、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系依法行使劳动合同法定解除权,双方劳动关系自公司签收该通知书之日起合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陈某在物业公司工作19年,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为8900元,故经济补偿金计算为8900元×19个月=169100元,物业公司应按该标准足额支付。

四、物业公司关于补贴实报实销的主张不能成立。物业公司主张交通、通讯补贴须凭票实报实销,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补贴发放方式的变更达成过一致,亦未举证证明公司有明确的实报实销制度并已向陈某公示,且该补贴此前长期按月固定发放,已形成实际履行的工资约定,故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应按原标准支付拖欠的补贴。

【法官释法】

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必备条款,用人单位进行变更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中“服从公司安排”的概括性约定,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任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津贴、补贴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单方将长期固定发放的补贴改为凭票实报实销并停发款项的,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

判断用人单位调岗降薪行为是否合理,应以是否基于生产经营合理需要、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是否对劳动者劳动条件作出不利变更、是否与劳动者协商等为核心标准,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调岗降薪合理性的,应认定为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降薪调岗、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含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工作年限按实际用工年限核算。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