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6-07-24 15:22:30

借虚拟货币投资亏空 违规行为损失应自担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泓帆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高收益、回本快”,这样的投资承诺是否让你怦然心动?看似诱人的“暴富捷径”,实则可能是让你血本无归的陷阱。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因投资虚拟货币引发的纠纷,为投资者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

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刘某声称其有外汇理财项目可获得高额收益。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期间,陈某合计向刘某转账48万元,用于投资外汇理财项目。刘某收取陈某的款项后,将人民币兑换成USDT(泰达币),再将USDT在境外交易平台进行投资。2024年4月,刘某告知陈某所投资的平台关闭,陈某要求刘某退还投资款,刘某拒绝退还,二人协商未果,陈某遂将刘某诉至鼓楼法院。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某通过向刘某转款入金某平台,再兑换成USDT(泰达币)后转至境外交易平台账户,从而达到投资外汇的目的,该交易模式形成“收人民币→兑USDT→跨境转移→买卖外汇”的闭环链条,其中作为中间媒介的USDT(泰达币)系虚拟货币。在我国境内利用虚拟币实现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价值互换,具有绕开我国对外汇市场监管之故意,属于变相买卖外汇,涉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亦可能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群众的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刘某陈述,其帮忙代为入金、跟单的投资者达几十人,所涉投资金额几百万元。

基于案涉交易模式,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此案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陈某与刘某均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银发〔2026〕42号】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因此,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或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实质上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法官提醒

各类主体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在进行投资活动前,务必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合法性、风险性,谨慎选择正规经营机构及投资渠道、方式,对涉及虚拟货币交易、违反金融管理的投资等行为坚决说“不”。同时,对投资理财结果应抱有理性预期,切勿被“高额回报”迷惑而盲目跟风,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特别是在外汇交易方面,应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选择正规、合法的交易平台或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保资金安全和交易的合法性。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