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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3 12:46:52

二次酒驾摩托车,汽车驾照被吊销了? 法院:法律只看驾驶行为,不区分车型

作者:本报记者 吴予曈 通讯员 田加溁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日常生活中,不少驾驶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等小型车辆违法,只会对应处罚对应准驾车型,不会影响小汽车等其他驾驶资质。实际上并非如此!近日,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二次酒驾行政处罚纠纷案,明确法律层面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吊销驾驶人全部机动车驾驶资格,不区分、不保留单一准驾车型,破除驾驶人固有认知偏差。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张某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2025年11月,张某再次酒后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上路,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55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

经司法鉴定,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依法被认定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据此,张某此次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存在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骑行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结合张某二次酒驾的违法情节,依法作出警告、罚款11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张某对处罚结果不服,向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核心诉讼理由为:其仅驾驶摩托车而非汽车,交管部门不应“牵连式”吊销其小型汽车准驾资格,认为该处罚超出违法限度,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法院审理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驾驶证是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资质凭证,不存在拆分处罚的法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针对的是驾驶人整体上路资格,并非单一准驾车型。张某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实施酒驾行为,主观过错明显。法律针对二次酒驾设置吊销驾驶证的严厉罚则,目的就是遏制酒驾陋习、维护道路公共安全,该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匹配,不存在处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的情形。

最终,三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交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判决后,双方均未申请上诉。

法官说法

当前社会上仍广泛存在“骑摩托违法,小车驾照不受影响”“单一车型违法,只处罚对应准驾资格”等错误认知,本质是对交通法律法规的片面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该条款所指“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对象为持证人全部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非单独撤销某一类准驾车型。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国法秘政函〔2012〕244 号)亦明确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法官提醒

一本驾驶证代表驾驶人整体道路驾驶信用与守法能力。无论驾驶小汽车、摩托车还是其他机动车,一旦触发二次酒驾等法定吊销驾驶证情形,一律吊销全部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及时摒弃错误认知,常怀敬畏之心,严守交通安全法律底线,坚决杜绝酒后驾车、无牌上路、骑行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珍惜驾驶资格,自觉做到文明守法、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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