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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件,被告人陈某某因私自售卖带有隐藏摄像头的窃照设备,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陈某某早年在外务工期间便接触并熟知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相关品类及使用方法。2025年上半年,叶某某向陈某某询问是否有可用于赌博作弊的主板机售卖,陈某某当即应允。随后,陈某某在明溪县某桥头,将一台侧面搭载隐藏摄像头的主板机以2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叶某某,并现场传授设备使用技巧,此次交易中,陈某某非法获利600元。 今年1月,公安机关依法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并在其住所当场查获一批窃照器材及相关制作工具。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交易的主板机属于窃照专用器材;另有1台窃视设备中控器、1台窃视设备中控器加识别器加镜头一体机,无法判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审理过程中,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陈某某存在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结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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