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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官!五年多了,这笔钱终于追回了!”7月22日,在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12309接待室,一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将一面绣着“法律监督守正义 暖心护企解民忧”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检察官手中。这温情一幕的背后,是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以精准法律监督、暖心司法服务破解执行难题的生动实践。 事情要从五年前一起合同纠纷说起。当时,延平区某汽贸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经法院判决,销售公司应偿还欠款本金46684元及相应利息。本以为胜诉就能挽回损失,可判决生效后,该销售公司始终拒不履行付款义务。随后,汽贸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多方查询,却未发现该销售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股权等财产,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企业的合法债权迟迟无法兑现。 五年间,汽贸公司多次维权无果,诉求难纾。直至今年3月26日,该公司负责人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走进延平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申请对该案法院执行活动开展法律监督。检察官跳出传统书面审查模式,启动“吃茶话事”工作模式,通过一壶清茶,在轻松融洽的氛围中向当事人了解案情。 “公司经营本就困难,这笔钱虽然不算多,但每一分都是国有资产。”在耐心倾听当事人五年多来的追款历程和现实困境后,检察官开始着手细致审查,并敏锐捕捉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涉案销售公司注册资本达1001万元,三位股东均为认缴出资,且截至当时未实缴分文,出资期限设定在数年后,公司早已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 “我们结合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认为该案完全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情形,存在全新维权突破口。”检察官解释说,涉案销售公司就如一口经营的水井,股东认缴出资就是承诺向水井注水,如今水井干涸、公司无力偿债,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承担偿债责任。 “这起案子虽然执行程序走不通了,但可以直接起诉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法条含义到诉讼策略,从证据准备到被告确定,检察官逐一细致讲解,引导当事人将维权方向从“向公司追债”精准转向“向股东追责”。当事人豁然开朗,当即决定采纳检察官的建议。 5月12日,汽贸公司以三位未实缴出资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要求三名被告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销售公司未能清偿的59063.25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7月13日,法院经审理认定,销售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三名被告应当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经调解,三名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拖欠五年多的执行款终于全部执行到位。 “在本案债权追偿陷入僵局、维权无门的关键阶段,贵院检察官给予我司专业法律指导、法律监督支持,助力案件最终圆满调解、全额收回欠款……”一封感谢信,字里行间满是对检察官的感激之情,纸短情长间尽显检察温情。 从“执行不能”的困境到“股东担责”的突破,从五年无望的等待到锦旗飘扬的喜悦,延平区检察院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指引,变“被动审查”为“主动服务”,变“程序性监督”为“实质性解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检察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生活中,不少公司股东认缴巨额出资却分文未缴,一旦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往往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如遇到类似情况,可及时收集工商登记信息、执行裁定书等证据,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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