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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7 13:40:15

《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 将于9月16日起施行

作者:本报讯 (记者 何静雯)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8月6日,记者从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法治赋能信用建设 同心共建诚信福建”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6日起施行。

近年来,福建省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6个地市成功创建“全国城市信用建设示范区”,八闽大地诚信氛围越来越浓、信用环境越来越好。

此次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借鉴外省信用立法经验,将福建省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标志着“诚信福建”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有利于巩固工作成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条例》共8章53条,核心内容分为六大板块:

规范相关概念及部门职责。《条例》明确“社会信用”的定义、“信用信息”概念、地方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规范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条例》着眼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政府信用、经营主体信用、社会领域信用、司法公信和自然人信用等重点领域的信用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规范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了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对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建立统一公示制度,依法开展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条例》规定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加强守信激励,规范失信惩戒,并对失信行为认定的依据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强调不得擅自扩大惩戒对象范围;

规范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机制,赋予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特别强调信用修复不得收费,特别规定凡是与“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时限不一致的失信信息,不得作为实施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条例》提出进一步培育发展福建省信用服务市场,明确规定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督管理,鼓励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领域信用协作。

此外,《条例》还对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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