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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买房本是喜事,可一旦婚变,没还完的房贷就成了“烫手山芋”。房子拍卖款若不够还贷,剩下的债务该怎么分?一方多掏了腰包,能不能找前任追回来?近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一方超额代偿夫妻共同债务后的追偿诉求,给所有离婚夫妻划清了法律底线。 案件回顾 此前,长乐男子张某与女子刘某曾是夫妻,婚内共同贷款购置了一套房产。后两人感情破裂闹上法庭,法院判决离婚,但房产和房贷并未彻底分割。 由于两人长期拖欠房贷,银行将二人起诉。法院明确判定,该笔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判决生效后,两人依旧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了涉案房产。然而,受市场影响,房价下跌,拍卖所得款远远不足以还清银行贷款。为结清债务,法院随后从张某个人账户扣划了58.3万余元,仅从刘某账户扣划了6344元。 张某看着悬殊的扣款金额,心里极不平衡:“都是共同债务,凭什么我扛大头,你只出零头?”多次协商分摊无果后,张某将前妻刘某诉至长乐法院,要求返还自己多垫付的28万余元。 面对追偿,刘某主要提了两点:张某被扣划存款属未分割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其无权追偿。同时,双方婚内购置车位的信用卡贷款尚有10万余元欠款未结清,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张某对半分担。 法院审理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夫妻共同偿还。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欠付银行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未能就债务分担比例协商一致,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没有约定内部分担比例的,债务份额默认均等划分。 在该案中,共有房产拍卖款清偿债务后,剩余欠款58.9万余元应由双方各承担50%,即每人负担29.4万余元。刘某实际仅偿还6344元,剩余应付部分均由张某代为清偿;张某实际偿还58.3万余元,扣除自身应承担份额后,超额代偿的28.8万余元,依法有权向刘某追偿。 法院还查实,张某被扣划款项系其离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提出的车位贷款及债务分割的异议,应当另行主张,与该案追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向张某返还代偿款28.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在该案中,案涉购房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难以确定内部份额的情况下,应按均等份额承担债务。夫妻一方实际清偿的债务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另一方追偿。 法官提醒 夫妻双方若办理离婚,应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作出明确完整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事项遗留引发后续诉讼,增加维权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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